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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5-00145 文号 宁财(建)发〔2025〕377号 生成日期 2025-1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经济建设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各市县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城市工作(含县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对2020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11号)进行了修订,并按照当前政策要求,将原有资金管理办法更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高质量发展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会议精神,建立以奖代补激励机制,规范和加强城市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对全区城市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区)给予奖励。重点对在城市领域工作中被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试点示范、获得国家通报表扬或名列全国前三位的市、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城市规划、建设、更新、治理等相关工作,不得用于个人奖励、购置固定资产、经常性支出及偿还其他债务。

第三条  奖补资金安排坚持“公开公正、示范引领、动态调整”,采取错茬奖补,即根据上个获奖周期各市县的获奖情况,在下一预算年度对照相应标准给予奖补。

第四条  奖补范围。

(一)被国家授予文明城市、生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无废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美丽城市等称号的市、县(区)。

(二)获得国家新型城镇化、城市更新、城市体检、城市设计、好房子等试点示范的市、县(区)。

(三)获得自治区评选的两化一振兴试点市、县(区)。

(四)对城市领域涉及年度综合评价名列全国前列(第一梯队或排名前三)的市、县(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补对象。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被国家授予文明城市、生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无废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美丽城市等称号的市、县(区)奖补300万元。

(二)获得国家新型城镇化、城市更新、城市体检、城市设计、好房子等试点示范的市、县(区)奖补200万元。

(三)获得自治区评选的两化一振兴试点市、县(区)奖补200万元。

(四)对城市工作中涉及国家综合性考核名列全国(第一梯队或排名前三)的市、县(区),以及被国家授予历史文化街区的奖补100万元。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申报和拨付。

(一)每年7月31日前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奖励项目,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奖励项目周期为上一年度8月1日--本年度7月31日)。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对奖补资金进行审核。

(三)对通过审核的奖励项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自治区住房和建设厅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厅提出分配建议,财政厅经审核后向相关市县(区)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申请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国家或自治区认定、命名的证书、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奖补要求的市县(区)在推进试点建设、项目建设或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一)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改革试点的市、县未按批复内容、时限组织实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未按照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未通过国家或自治区验收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6日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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