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5-00142 | 文号 | 宁财(资环)发〔2025〕372号 | 生成日期 | 2025-11-05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
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的资金。
第三条 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全区生态保护修复,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突出公开透明。治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支持的项目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治理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安排并下达预算资金;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和市县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开展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督促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制定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对市、县(区)申报项目的负面清单审核;审核市、县(区)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定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审查批复市、县(区)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全区项目督导,组织实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核验市级验收情况和结论,开展成效评估、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局负责下达治理资金,并做好实施方案、项目储备的审核,按要求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预算监管、资金管理,督促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和评价结果应用;市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目储备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第五条 治理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着眼于全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三)开展贺兰山、六盘山、罗山“三山”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对自治区规划的“三山”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分年度推进实施,增强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四)治理资金可优先用于入选国家试点示范生态修复项目的配套,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评估评价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六条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对于成熟度较高,具备一定实施条件的项目,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申请资金支持。对于以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国家竞争性评审项目
1.各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审核,纳入自治区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库。
2.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市县上报的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评选出申报国家的项目。
3.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的拟申报国家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4.涉及全区性或跨地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由明确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实施方案的编制。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二)自治区竞争性评审项目
1.各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审核,纳入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库。
2.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任务和年度预算资金额度,确定当年拟支持的项目数。
3.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市县上报的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并对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通过部门官网进行公示。
第七条 获得中央补助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分别按照筹资方案承担共同事权确定的项目建设资金。获得自治区补助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自治区财政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第八条 获得中央补助和自治区补助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属于国家支持的项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或审批;属于自治区支持的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的审批权限报批。国家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强化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治理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改进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
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本地区开展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审核。预算执行中按要求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加强治理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如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自治区对市县(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央下达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支持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行县(区)、市、自治区“三级”验收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最终整体验收。
第十三条 中央和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到2028年底。实施期限届满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按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资环)发﹝2022﹞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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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