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自治区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5-0013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10-23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1 |
| 有效性 | 有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自治区财政农业
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修订《自治区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法》修订情况汇报)10.11.docx收回资料
附件
自治区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建立自治区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主要目标是增强市县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均衡性转移支付下。
二、主要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各市县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和随迁子女教育人数为核心因素,对新增城镇常住人口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地区加大支持。
(二)促进均等。对财政困难市县给予倾斜,缩小各市县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市县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体现差异。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对跨省落户、省内落户和本市落户实行差异化的奖励标准,兼顾对人口跨省域流动的支持和强化均衡自治区内流动的职责。
三、资金分配因素
奖励资金包括新增城镇常住人口奖励资金、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如下客观因素测算。
(一)新增常住城镇人数。按照各地新增城镇常住人口因素,对吸纳城镇人口规模大、人均财政支出水平高的地区加大奖励力度,引导各地区为常住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分别就公安部门提供跨省落户人数、省内跨市县落户人数和市县内落户人数,采取不同权重,体现各地吸纳不同流入地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以前年度落户人口奖励资金退坡腾退出的资金,按新增落户人口分配,向吸纳流动农业人口较多地区倾斜。
(三)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是参照各市县人均财政支出水平,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越高的市县,奖励越多,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成本较高落户地的支持。
(四)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参考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加大对困难市县的奖励力度,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主要考虑各市县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予以奖补,引导各市县重视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力度,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水平。
四、奖励资金测算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奖励资金=新增城镇常住人口奖励资金+落户人口奖励资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
(一)某地区新增城镇常住人口奖励资金=城镇常住人口奖励资金总额×某地区城镇常住人口奖励资金分配系数÷∑各地区城镇常住人口奖励资金分配系数
某地区城镇常住人口奖励资金分配系数=(当年某地区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权重+以前年度某地区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权重)×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人均财政支出系数
(二)某地区落户人口奖励资金=落户人口奖励资金总额×某地区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分配系数÷∑各地区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分配系数
某地区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分配系数=(跨省落户人口×权重+省内跨市县落户人口×权重+市县内落户人口×权重+以前年度农业转移人口×权重)×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人均财政支出系数
(三)某地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总额×某地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各地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
某地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随迁子女在校生数×地方工作努力程度系数
地方工作努力程度系数根据随迁子女在校生数占比较上年变化情况确定。
五、资金使用和监管
各市县要结合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建立健全本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保障能力以及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自治区财政加强对各市县资金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各市县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在资金分配、下达、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预发〔2022〕216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5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