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5-00126 | 文号 | 宁财(教)发﹝2025﹞343号 | 生成日期 | 2025-10-2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教科文处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有关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了《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3.自治区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5.自治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6.自治区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质量提升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质量提升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激励引导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教育质量提升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内涵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综合改革和多样化发展等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及质量提升方面。
(二)支持深化基础教育领域各类改革试点,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以奖代补。
(三)支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学业质量监测、教育评价改革、创新型教育教学成果研发、应用和推广等基础教育内涵建设专业引领方面。
(四)支持基础教育领域素质教育融合创新相关工作研究及活动开展。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六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考虑市县(区)和学校承担的改革创新及试点任务、质量提升及补短板重点事项等因素,项目法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管理规程办理。
第七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项目。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加强统筹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资金,各类项目资金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安排;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要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注重投入效益。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第九条 教育质量提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年度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审批手续,继续统筹用于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资金使用过程中,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聘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不得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教育经费,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教育质量提升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交流事业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合作交流项目”),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示范引导、专款专用、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和下达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并对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做好信息公开。
第五条 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
(二)师生国际交流与研修。包括留学、访学、国际会议等;
(三)国际科研合作与联合实验室建设;
(四)教育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包括孔子学院、海外教育中心等;
(五)涉外教育服务能力提升。包括多语种教学资源开发;
(六)教育领域港澳台相关工作;
(七)其他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国际合作重点项目。
第六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
项目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下年度项目资金需求,申报文本需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预算方案。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各高校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教育厅结合项目需求、区域教育开放水平及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成果显著、示范性强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对本辖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监督责任,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八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缴回财政统筹。
第十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和项目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量化指标,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应按照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必要时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项目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
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数字化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推进教育数字化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用于新建、更新、维护教育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网络、教育平台、数字资源、智慧校园、创新应用、可信安全以及数据基础设施等。
(二)用于开展教育数字化标准建设、专家指导、技术服务。
(三)用于促进师生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的专项培训、比赛、测评等活动。
(四)其他支撑、保障和促进数字教育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经费安全高效使用;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下达和拨付资金;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督促部门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自治区教育厅定期发布教育数字化项目申报通知,市县(区)和本级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对教育数字化工作推进快、资金使用效益高、管理安全规范的市县(区)和学校申报项目优先入库;对资金管理问题多、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市县(区)和学校申报项目暂缓入库。
第八条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督促辖区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项目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联合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项目规划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使用项目资金过程中,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
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加强新时代乡村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区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及幼儿园教师培训、师德师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相关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区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区培资金支持方向为:
(一)全区中小学及及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包括教师培训、师范专业评估认证、名师工作室建设等。线下集中培训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线上培训参照教育部《2020年度“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在线培训经费标准(暂行)》执行。
(二)师德师风建设。包括教育家精神宣传宣讲,优秀教师选树宣传、表彰奖励,从教20年优秀乡村教师疗养,自治区主要领导走访慰问学校和教师代表,师德师风教育资源和基地建设等。教师疗养经费标准、疗养时限参照自治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出疗养规定,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
(三)教师队伍建设。包括高校教师资格岗前培训及考试认定、教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与运维等。
(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推广。包括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举办“三字一话”基本功大赛、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国民普通话水平调查、普通话测试和培训、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等。
第五条区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全区教师队伍建设、语言文字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负责提出区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细化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区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自治区教育厅按要求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区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培资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
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由市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统筹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支持。自治区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均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中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二)其他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校舍安全保障的补助资金,可用于城市和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具体由市县(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统筹考虑。
第五条 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1.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补助经费=[(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1+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2]*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其中:折旧率1为1/30年,折旧率2为1/50年。
2.其他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分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照在校生数、建筑面积、市县(区)工作绩效等因素将补助资金分配至市县(区)。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上年度工作总结。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实施主体、实施周期、资金安排、绩效目标、可行性论证等。
第七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市县(区)和学校加快预算执行,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的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负责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对自治区下达的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年度校舍安全排查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安排学生人数较多、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确有必要的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等项目,确保校舍安全。
第九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校舍安全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按照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自治区在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分配中,对资金使用效益高、校舍安全管理规范的市县(区)给予适当倾斜;对校舍安全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展缓慢、资金管理问题较多的市县(区)扣减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管理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市县(区)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做好与其他项目的统筹和对接,防止重复交叉,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及时公开绩效信息,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五育并举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卫生与健康教育、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育并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学校体育工作、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学校卫生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方向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学校体育工作。
1.支持青少年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国家级、自治区级、县区级、学区级),青少年校园足球国家级改革试验区、全国试点县(区)、足球特色学校建设等相关活动;
2.支持组队参加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包括赛前组队、集训、预决赛期间服装、器材、交通、食宿、体检、保险、教练员运动员集训费,获奖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等所需经费),参加教育系统全国性体育赛事(集训、参赛、服装、器材、交通、食宿、体检、保险等所需经费);
3.支持举办自治区学生运动会(组织赛事活动、场地、器材、服装、交通、医疗、安全保障、开闭幕式),举办自治区本级学生常规体育竞赛活动(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各类体育赛事),组织全区校园足球赛事活动(全区校园足球四级联赛、六盘雏鹰训练营、校园足球特色校联赛等足球赛事活动,足球夏令营最佳阵容选拔、集训、参加全国营活动);
4.支持开展全区高校体育专业学生教学基本功大赛,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开展全区中小学体育教师基本功大赛、中小学骨干体育教师、教练员示范培训;开展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足球教练员E/D/C级培训等;
5.支持开展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创新试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等工作;
(二)学校美育浸润行动。
1.支持全区学校美育品牌建设,包括:学生艺术展演、高雅艺术进校园、美育示范学校及美育社团建设等;
2.支持美育教育教学改革,包括:美育教学科学研究、全区中小学美育工作交流活动等;
3.支持乡村美育提升计划。
(三)学校卫生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
1.支持改善学校视觉环境,支持打造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体验室,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素养展示,健康知识宣讲,制作健康教育宣传视频,印制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等;
2.支持学校校医室(保健室)建设,购置医疗器械等设备,开展学生视力、肥胖、脊柱侧弯等常见病监测、评价和干预;
3.支持开展急救试点学校和健康学校建设,支持开展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健康教育师资培训。
(四)支持开展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军事训练营等活动。
第五条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做好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审核市县(区)及自治区本级学校提出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具体项目申报、评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管理规程办理。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和自治区本级相关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项目实施,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九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按照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有关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了《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3.自治区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5.自治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6.自治区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质量提升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质量提升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激励引导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教育质量提升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内涵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综合改革和多样化发展等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及质量提升方面。
(二)支持深化基础教育领域各类改革试点,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以奖代补。
(三)支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学业质量监测、教育评价改革、创新型教育教学成果研发、应用和推广等基础教育内涵建设专业引领方面。
(四)支持基础教育领域素质教育融合创新相关工作研究及活动开展。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六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考虑市县(区)和学校承担的改革创新及试点任务、质量提升及补短板重点事项等因素,项目法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管理规程办理。
第七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项目。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加强统筹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资金,各类项目资金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安排;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要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注重投入效益。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第九条 教育质量提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年度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审批手续,继续统筹用于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资金使用过程中,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聘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不得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教育经费,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教育质量提升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交流事业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合作交流项目”),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示范引导、专款专用、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和下达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并对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做好信息公开。
第五条 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
(二)师生国际交流与研修。包括留学、访学、国际会议等;
(三)国际科研合作与联合实验室建设;
(四)教育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包括孔子学院、海外教育中心等;
(五)涉外教育服务能力提升。包括多语种教学资源开发;
(六)教育领域港澳台相关工作;
(七)其他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国际合作重点项目。
第六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
项目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下年度项目资金需求,申报文本需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预算方案。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各高校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教育厅结合项目需求、区域教育开放水平及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成果显著、示范性强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对本辖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监督责任,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八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缴回财政统筹。
第十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和项目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量化指标,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应按照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必要时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项目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
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数字化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推进教育数字化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用于新建、更新、维护教育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网络、教育平台、数字资源、智慧校园、创新应用、可信安全以及数据基础设施等。
(二)用于开展教育数字化标准建设、专家指导、技术服务。
(三)用于促进师生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的专项培训、比赛、测评等活动。
(四)其他支撑、保障和促进数字教育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经费安全高效使用;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下达和拨付资金;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督促部门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自治区教育厅定期发布教育数字化项目申报通知,市县(区)和本级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对教育数字化工作推进快、资金使用效益高、管理安全规范的市县(区)和学校申报项目优先入库;对资金管理问题多、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市县(区)和学校申报项目暂缓入库。
第八条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督促辖区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项目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联合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项目规划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使用项目资金过程中,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
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加强新时代乡村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区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及幼儿园教师培训、师德师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相关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区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区培资金支持方向为:
(一)全区中小学及及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包括教师培训、师范专业评估认证、名师工作室建设等。线下集中培训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线上培训参照教育部《2020年度“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在线培训经费标准(暂行)》执行。
(二)师德师风建设。包括教育家精神宣传宣讲,优秀教师选树宣传、表彰奖励,从教20年优秀乡村教师疗养,自治区主要领导走访慰问学校和教师代表,师德师风教育资源和基地建设等。教师疗养经费标准、疗养时限参照自治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出疗养规定,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
(三)教师队伍建设。包括高校教师资格岗前培训及考试认定、教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与运维等。
(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推广。包括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举办“三字一话”基本功大赛、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国民普通话水平调查、普通话测试和培训、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等。
第五条区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全区教师队伍建设、语言文字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负责提出区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细化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区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自治区教育厅按要求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区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培资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
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由市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统筹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支持。自治区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均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中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二)其他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校舍安全保障的补助资金,可用于城市和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具体由市县(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统筹考虑。
第五条 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1.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补助经费=[(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1+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2]*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其中:折旧率1为1/30年,折旧率2为1/50年。
2.其他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分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照在校生数、建筑面积、市县(区)工作绩效等因素将补助资金分配至市县(区)。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上年度工作总结。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实施主体、实施周期、资金安排、绩效目标、可行性论证等。
第七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市县(区)和学校加快预算执行,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的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负责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对自治区下达的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年度校舍安全排查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安排学生人数较多、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确有必要的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等项目,确保校舍安全。
第九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校舍安全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按照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自治区在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分配中,对资金使用效益高、校舍安全管理规范的市县(区)给予适当倾斜;对校舍安全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展缓慢、资金管理问题较多的市县(区)扣减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管理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市县(区)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做好与其他项目的统筹和对接,防止重复交叉,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及时公开绩效信息,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五育并举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卫生与健康教育、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育并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学校体育工作、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学校卫生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方向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学校体育工作。
1.支持青少年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国家级、自治区级、县区级、学区级),青少年校园足球国家级改革试验区、全国试点县(区)、足球特色学校建设等相关活动;
2.支持组队参加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包括赛前组队、集训、预决赛期间服装、器材、交通、食宿、体检、保险、教练员运动员集训费,获奖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等所需经费),参加教育系统全国性体育赛事(集训、参赛、服装、器材、交通、食宿、体检、保险等所需经费);
3.支持举办自治区学生运动会(组织赛事活动、场地、器材、服装、交通、医疗、安全保障、开闭幕式),举办自治区本级学生常规体育竞赛活动(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各类体育赛事),组织全区校园足球赛事活动(全区校园足球四级联赛、六盘雏鹰训练营、校园足球特色校联赛等足球赛事活动,足球夏令营最佳阵容选拔、集训、参加全国营活动);
4.支持开展全区高校体育专业学生教学基本功大赛,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开展全区中小学体育教师基本功大赛、中小学骨干体育教师、教练员示范培训;开展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足球教练员E/D/C级培训等;
5.支持开展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创新试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等工作;
(二)学校美育浸润行动。
1.支持全区学校美育品牌建设,包括:学生艺术展演、高雅艺术进校园、美育示范学校及美育社团建设等;
2.支持美育教育教学改革,包括:美育教学科学研究、全区中小学美育工作交流活动等;
3.支持乡村美育提升计划。
(三)学校卫生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
1.支持改善学校视觉环境,支持打造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体验室,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素养展示,健康知识宣讲,制作健康教育宣传视频,印制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等;
2.支持学校校医室(保健室)建设,购置医疗器械等设备,开展学生视力、肥胖、脊柱侧弯等常见病监测、评价和干预;
3.支持开展急救试点学校和健康学校建设,支持开展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健康教育师资培训。
(四)支持开展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军事训练营等活动。
第五条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做好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审核市县(区)及自治区本级学校提出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具体项目申报、评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管理规程办理。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和自治区本级相关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项目实施,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九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按照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有关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了《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3.自治区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5.自治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6.自治区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质量提升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质量提升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激励引导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教育质量提升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内涵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综合改革和多样化发展等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及质量提升方面。
(二)支持深化基础教育领域各类改革试点,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以奖代补。
(三)支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学业质量监测、教育评价改革、创新型教育教学成果研发、应用和推广等基础教育内涵建设专业引领方面。
(四)支持基础教育领域素质教育融合创新相关工作研究及活动开展。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六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考虑市县(区)和学校承担的改革创新及试点任务、质量提升及补短板重点事项等因素,项目法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管理规程办理。
第七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项目。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加强统筹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资金,各类项目资金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安排;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要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注重投入效益。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第九条 教育质量提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年度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审批手续,继续统筹用于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资金使用过程中,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聘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不得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教育经费,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教育质量提升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交流事业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合作交流项目”),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示范引导、专款专用、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和下达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并对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做好信息公开。
第五条 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
(二)师生国际交流与研修。包括留学、访学、国际会议等;
(三)国际科研合作与联合实验室建设;
(四)教育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包括孔子学院、海外教育中心等;
(五)涉外教育服务能力提升。包括多语种教学资源开发;
(六)教育领域港澳台相关工作;
(七)其他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国际合作重点项目。
第六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
项目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下年度项目资金需求,申报文本需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预算方案。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各高校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教育厅结合项目需求、区域教育开放水平及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成果显著、示范性强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对本辖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监督责任,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八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缴回财政统筹。
第十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和项目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量化指标,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应按照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必要时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项目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
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数字化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推进教育数字化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用于新建、更新、维护教育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网络、教育平台、数字资源、智慧校园、创新应用、可信安全以及数据基础设施等。
(二)用于开展教育数字化标准建设、专家指导、技术服务。
(三)用于促进师生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的专项培训、比赛、测评等活动。
(四)其他支撑、保障和促进数字教育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经费安全高效使用;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下达和拨付资金;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督促部门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自治区教育厅定期发布教育数字化项目申报通知,市县(区)和本级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对教育数字化工作推进快、资金使用效益高、管理安全规范的市县(区)和学校申报项目优先入库;对资金管理问题多、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市县(区)和学校申报项目暂缓入库。
第八条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督促辖区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项目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联合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项目规划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使用项目资金过程中,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
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加强新时代乡村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区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及幼儿园教师培训、师德师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相关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区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区培资金支持方向为:
(一)全区中小学及及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包括教师培训、师范专业评估认证、名师工作室建设等。线下集中培训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线上培训参照教育部《2020年度“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在线培训经费标准(暂行)》执行。
(二)师德师风建设。包括教育家精神宣传宣讲,优秀教师选树宣传、表彰奖励,从教20年优秀乡村教师疗养,自治区主要领导走访慰问学校和教师代表,师德师风教育资源和基地建设等。教师疗养经费标准、疗养时限参照自治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出疗养规定,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
(三)教师队伍建设。包括高校教师资格岗前培训及考试认定、教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与运维等。
(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推广。包括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举办“三字一话”基本功大赛、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国民普通话水平调查、普通话测试和培训、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等。
第五条区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全区教师队伍建设、语言文字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负责提出区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细化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区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自治区教育厅按要求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区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培资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
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由市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统筹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支持。自治区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均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中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二)其他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校舍安全保障的补助资金,可用于城市和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具体由市县(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统筹考虑。
第五条 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1.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补助经费=[(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1+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2]*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其中:折旧率1为1/30年,折旧率2为1/50年。
2.其他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分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照在校生数、建筑面积、市县(区)工作绩效等因素将补助资金分配至市县(区)。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上年度工作总结。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实施主体、实施周期、资金安排、绩效目标、可行性论证等。
第七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市县(区)和学校加快预算执行,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的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负责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对自治区下达的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年度校舍安全排查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安排学生人数较多、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确有必要的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等项目,确保校舍安全。
第九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校舍安全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按照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自治区在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分配中,对资金使用效益高、校舍安全管理规范的市县(区)给予适当倾斜;对校舍安全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展缓慢、资金管理问题较多的市县(区)扣减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管理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市县(区)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做好与其他项目的统筹和对接,防止重复交叉,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及时公开绩效信息,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五育并举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卫生与健康教育、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育并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学校体育工作、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学校卫生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方向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学校体育工作。
1.支持青少年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国家级、自治区级、县区级、学区级),青少年校园足球国家级改革试验区、全国试点县(区)、足球特色学校建设等相关活动;
2.支持组队参加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包括赛前组队、集训、预决赛期间服装、器材、交通、食宿、体检、保险、教练员运动员集训费,获奖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等所需经费),参加教育系统全国性体育赛事(集训、参赛、服装、器材、交通、食宿、体检、保险等所需经费);
3.支持举办自治区学生运动会(组织赛事活动、场地、器材、服装、交通、医疗、安全保障、开闭幕式),举办自治区本级学生常规体育竞赛活动(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各类体育赛事),组织全区校园足球赛事活动(全区校园足球四级联赛、六盘雏鹰训练营、校园足球特色校联赛等足球赛事活动,足球夏令营最佳阵容选拔、集训、参加全国营活动);
4.支持开展全区高校体育专业学生教学基本功大赛,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开展全区中小学体育教师基本功大赛、中小学骨干体育教师、教练员示范培训;开展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足球教练员E/D/C级培训等;
5.支持开展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创新试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等工作;
(二)学校美育浸润行动。
1.支持全区学校美育品牌建设,包括:学生艺术展演、高雅艺术进校园、美育示范学校及美育社团建设等;
2.支持美育教育教学改革,包括:美育教学科学研究、全区中小学美育工作交流活动等;
3.支持乡村美育提升计划。
(三)学校卫生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
1.支持改善学校视觉环境,支持打造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体验室,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素养展示,健康知识宣讲,制作健康教育宣传视频,印制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等;
2.支持学校校医室(保健室)建设,购置医疗器械等设备,开展学生视力、肥胖、脊柱侧弯等常见病监测、评价和干预;
3.支持开展急救试点学校和健康学校建设,支持开展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健康教育师资培训。
(四)支持开展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军事训练营等活动。
第五条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做好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审核市县(区)及自治区本级学校提出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具体项目申报、评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管理规程办理。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和自治区本级相关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项目实施,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九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按照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有关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了《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3.自治区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5.自治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6.自治区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质量提升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质量提升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激励引导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教育质量提升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内涵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综合改革和多样化发展等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及质量提升方面。
(二)支持深化基础教育领域各类改革试点,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以奖代补。
(三)支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学业质量监测、教育评价改革、创新型教育教学成果研发、应用和推广等基础教育内涵建设专业引领方面。
(四)支持基础教育领域素质教育融合创新相关工作研究及活动开展。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六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考虑市县(区)和学校承担的改革创新及试点任务、质量提升及补短板重点事项等因素,项目法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管理规程办理。
第七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项目。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加强统筹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资金,各类项目资金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安排;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要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注重投入效益。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第九条 教育质量提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年度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审批手续,继续统筹用于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资金使用过程中,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聘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不得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教育经费,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教育质量提升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交流事业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合作交流项目”),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示范引导、专款专用、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和下达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并对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做好信息公开。
第五条 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
(二)师生国际交流与研修。包括留学、访学、国际会议等;
(三)国际科研合作与联合实验室建设;
(四)教育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包括孔子学院、海外教育中心等;
(五)涉外教育服务能力提升。包括多语种教学资源开发;
(六)教育领域港澳台相关工作;
(七)其他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国际合作重点项目。
第六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
项目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下年度项目资金需求,申报文本需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预算方案。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各高校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教育厅结合项目需求、区域教育开放水平及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成果显著、示范性强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对本辖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监督责任,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八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缴回财政统筹。
第十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和项目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量化指标,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应按照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必要时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项目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
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数字化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推进教育数字化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用于新建、更新、维护教育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网络、教育平台、数字资源、智慧校园、创新应用、可信安全以及数据基础设施等。
(二)用于开展教育数字化标准建设、专家指导、技术服务。
(三)用于促进师生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的专项培训、比赛、测评等活动。
(四)其他支撑、保障和促进数字教育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经费安全高效使用;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下达和拨付资金;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督促部门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自治区教育厅定期发布教育数字化项目申报通知,市县(区)和本级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对教育数字化工作推进快、资金使用效益高、管理安全规范的市县(区)和学校申报项目优先入库;对资金管理问题多、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市县(区)和学校申报项目暂缓入库。
第八条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督促辖区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项目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联合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项目规划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使用项目资金过程中,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
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加强新时代乡村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区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及幼儿园教师培训、师德师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相关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区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区培资金支持方向为:
(一)全区中小学及及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包括教师培训、师范专业评估认证、名师工作室建设等。线下集中培训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线上培训参照教育部《2020年度“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在线培训经费标准(暂行)》执行。
(二)师德师风建设。包括教育家精神宣传宣讲,优秀教师选树宣传、表彰奖励,从教20年优秀乡村教师疗养,自治区主要领导走访慰问学校和教师代表,师德师风教育资源和基地建设等。教师疗养经费标准、疗养时限参照自治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出疗养规定,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
(三)教师队伍建设。包括高校教师资格岗前培训及考试认定、教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与运维等。
(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推广。包括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举办“三字一话”基本功大赛、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国民普通话水平调查、普通话测试和培训、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等。
第五条区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全区教师队伍建设、语言文字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负责提出区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细化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区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自治区教育厅按要求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区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培资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
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由市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统筹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支持。自治区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均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中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二)其他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校舍安全保障的补助资金,可用于城市和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具体由市县(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统筹考虑。
第五条 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1.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补助经费=[(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1+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2]*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其中:折旧率1为1/30年,折旧率2为1/50年。
2.其他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分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照在校生数、建筑面积、市县(区)工作绩效等因素将补助资金分配至市县(区)。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上年度工作总结。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实施主体、实施周期、资金安排、绩效目标、可行性论证等。
第七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市县(区)和学校加快预算执行,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的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负责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对自治区下达的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年度校舍安全排查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安排学生人数较多、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确有必要的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等项目,确保校舍安全。
第九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校舍安全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按照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自治区在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分配中,对资金使用效益高、校舍安全管理规范的市县(区)给予适当倾斜;对校舍安全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展缓慢、资金管理问题较多的市县(区)扣减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管理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市县(区)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做好与其他项目的统筹和对接,防止重复交叉,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及时公开绩效信息,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五育并举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卫生与健康教育、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育并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学校体育工作、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学校卫生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方向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学校体育工作。
1.支持青少年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国家级、自治区级、县区级、学区级),青少年校园足球国家级改革试验区、全国试点县(区)、足球特色学校建设等相关活动;
2.支持组队参加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包括赛前组队、集训、预决赛期间服装、器材、交通、食宿、体检、保险、教练员运动员集训费,获奖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等所需经费),参加教育系统全国性体育赛事(集训、参赛、服装、器材、交通、食宿、体检、保险等所需经费);
3.支持举办自治区学生运动会(组织赛事活动、场地、器材、服装、交通、医疗、安全保障、开闭幕式),举办自治区本级学生常规体育竞赛活动(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各类体育赛事),组织全区校园足球赛事活动(全区校园足球四级联赛、六盘雏鹰训练营、校园足球特色校联赛等足球赛事活动,足球夏令营最佳阵容选拔、集训、参加全国营活动);
4.支持开展全区高校体育专业学生教学基本功大赛,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开展全区中小学体育教师基本功大赛、中小学骨干体育教师、教练员示范培训;开展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足球教练员E/D/C级培训等;
5.支持开展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创新试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等工作;
(二)学校美育浸润行动。
1.支持全区学校美育品牌建设,包括:学生艺术展演、高雅艺术进校园、美育示范学校及美育社团建设等;
2.支持美育教育教学改革,包括:美育教学科学研究、全区中小学美育工作交流活动等;
3.支持乡村美育提升计划。
(三)学校卫生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
1.支持改善学校视觉环境,支持打造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体验室,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素养展示,健康知识宣讲,制作健康教育宣传视频,印制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等;
2.支持学校校医室(保健室)建设,购置医疗器械等设备,开展学生视力、肥胖、脊柱侧弯等常见病监测、评价和干预;
3.支持开展急救试点学校和健康学校建设,支持开展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健康教育师资培训。
(四)支持开展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军事训练营等活动。
第五条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做好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审核市县(区)及自治区本级学校提出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具体项目申报、评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管理规程办理。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和自治区本级相关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项目实施,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九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按照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有关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了《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3.自治区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5.自治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6.自治区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质量提升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质量提升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激励引导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教育质量提升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内涵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综合改革和多样化发展等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及质量提升方面。
(二)支持深化基础教育领域各类改革试点,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以奖代补。
(三)支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学业质量监测、教育评价改革、创新型教育教学成果研发、应用和推广等基础教育内涵建设专业引领方面。
(四)支持基础教育领域素质教育融合创新相关工作研究及活动开展。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六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考虑市县(区)和学校承担的改革创新及试点任务、质量提升及补短板重点事项等因素,项目法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管理规程办理。
第七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项目。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加强统筹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资金,各类项目资金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安排;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要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注重投入效益。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第九条 教育质量提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年度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审批手续,继续统筹用于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资金使用过程中,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聘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不得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教育经费,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教育质量提升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交流事业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合作交流项目”),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示范引导、专款专用、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和下达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并对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做好信息公开。
第五条 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
(二)师生国际交流与研修。包括留学、访学、国际会议等;
(三)国际科研合作与联合实验室建设;
(四)教育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包括孔子学院、海外教育中心等;
(五)涉外教育服务能力提升。包括多语种教学资源开发;
(六)教育领域港澳台相关工作;
(七)其他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国际合作重点项目。
第六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
项目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下年度项目资金需求,申报文本需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预算方案。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各高校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教育厅结合项目需求、区域教育开放水平及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成果显著、示范性强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对本辖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监督责任,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八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缴回财政统筹。
第十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和项目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量化指标,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应按照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必要时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项目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
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数字化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推进教育数字化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用于新建、更新、维护教育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网络、教育平台、数字资源、智慧校园、创新应用、可信安全以及数据基础设施等。
(二)用于开展教育数字化标准建设、专家指导、技术服务。
(三)用于促进师生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的专项培训、比赛、测评等活动。
(四)其他支撑、保障和促进数字教育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经费安全高效使用;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下达和拨付资金;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督促部门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自治区教育厅定期发布教育数字化项目申报通知,市县(区)和本级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对教育数字化工作推进快、资金使用效益高、管理安全规范的市县(区)和学校申报项目优先入库;对资金管理问题多、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市县(区)和学校申报项目暂缓入库。
第八条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督促辖区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项目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联合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项目规划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使用项目资金过程中,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
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加强新时代乡村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区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及幼儿园教师培训、师德师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相关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区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区培资金支持方向为:
(一)全区中小学及及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包括教师培训、师范专业评估认证、名师工作室建设等。线下集中培训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线上培训参照教育部《2020年度“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在线培训经费标准(暂行)》执行。
(二)师德师风建设。包括教育家精神宣传宣讲,优秀教师选树宣传、表彰奖励,从教20年优秀乡村教师疗养,自治区主要领导走访慰问学校和教师代表,师德师风教育资源和基地建设等。教师疗养经费标准、疗养时限参照自治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出疗养规定,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
(三)教师队伍建设。包括高校教师资格岗前培训及考试认定、教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与运维等。
(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推广。包括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举办“三字一话”基本功大赛、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国民普通话水平调查、普通话测试和培训、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等。
第五条区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全区教师队伍建设、语言文字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负责提出区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细化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区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自治区教育厅按要求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区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培资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
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由市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统筹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支持。自治区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均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中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二)其他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校舍安全保障的补助资金,可用于城市和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具体由市县(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统筹考虑。
第五条 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1.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补助经费=[(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1+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2]*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其中:折旧率1为1/30年,折旧率2为1/50年。
2.其他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分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照在校生数、建筑面积、市县(区)工作绩效等因素将补助资金分配至市县(区)。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上年度工作总结。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实施主体、实施周期、资金安排、绩效目标、可行性论证等。
第七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市县(区)和学校加快预算执行,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的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负责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对自治区下达的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年度校舍安全排查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安排学生人数较多、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确有必要的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等项目,确保校舍安全。
第九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校舍安全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按照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自治区在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分配中,对资金使用效益高、校舍安全管理规范的市县(区)给予适当倾斜;对校舍安全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展缓慢、资金管理问题较多的市县(区)扣减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管理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市县(区)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做好与其他项目的统筹和对接,防止重复交叉,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及时公开绩效信息,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五育并举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卫生与健康教育、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育并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学校体育工作、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学校卫生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方向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学校体育工作。
1.支持青少年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国家级、自治区级、县区级、学区级),青少年校园足球国家级改革试验区、全国试点县(区)、足球特色学校建设等相关活动;
2.支持组队参加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包括赛前组队、集训、预决赛期间服装、器材、交通、食宿、体检、保险、教练员运动员集训费,获奖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等所需经费),参加教育系统全国性体育赛事(集训、参赛、服装、器材、交通、食宿、体检、保险等所需经费);
3.支持举办自治区学生运动会(组织赛事活动、场地、器材、服装、交通、医疗、安全保障、开闭幕式),举办自治区本级学生常规体育竞赛活动(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各类体育赛事),组织全区校园足球赛事活动(全区校园足球四级联赛、六盘雏鹰训练营、校园足球特色校联赛等足球赛事活动,足球夏令营最佳阵容选拔、集训、参加全国营活动);
4.支持开展全区高校体育专业学生教学基本功大赛,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开展全区中小学体育教师基本功大赛、中小学骨干体育教师、教练员示范培训;开展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足球教练员E/D/C级培训等;
5.支持开展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创新试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等工作;
(二)学校美育浸润行动。
1.支持全区学校美育品牌建设,包括:学生艺术展演、高雅艺术进校园、美育示范学校及美育社团建设等;
2.支持美育教育教学改革,包括:美育教学科学研究、全区中小学美育工作交流活动等;
3.支持乡村美育提升计划。
(三)学校卫生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
1.支持改善学校视觉环境,支持打造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体验室,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素养展示,健康知识宣讲,制作健康教育宣传视频,印制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等;
2.支持学校校医室(保健室)建设,购置医疗器械等设备,开展学生视力、肥胖、脊柱侧弯等常见病监测、评价和干预;
3.支持开展急救试点学校和健康学校建设,支持开展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健康教育师资培训。
(四)支持开展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军事训练营等活动。
第五条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做好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审核市县(区)及自治区本级学校提出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具体项目申报、评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管理规程办理。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和自治区本级相关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项目实施,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九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按照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有关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了《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个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3.自治区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5.自治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6.自治区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质量提升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质量提升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激励引导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教育质量提升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内涵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综合改革和多样化发展等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及质量提升方面。
(二)支持深化基础教育领域各类改革试点,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以奖代补。
(三)支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学业质量监测、教育评价改革、创新型教育教学成果研发、应用和推广等基础教育内涵建设专业引领方面。
(四)支持基础教育领域素质教育融合创新相关工作研究及活动开展。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基础教育质量提升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六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考虑市县(区)和学校承担的改革创新及试点任务、质量提升及补短板重点事项等因素,项目法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管理规程办理。
第七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到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项目。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承担项目主体责任,加强统筹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资金,各类项目资金应当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安排;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要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注重投入效益。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
第九条 教育质量提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年度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审批手续,继续统筹用于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教育质量提升资金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资金使用过程中,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聘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不得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教育经费,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教育质量提升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交流事业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合作交流项目”),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示范引导、专款专用、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批复和下达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项目申报审核,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并对审核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做好信息公开。
第五条 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
(二)师生国际交流与研修。包括留学、访学、国际会议等;
(三)国际科研合作与联合实验室建设;
(四)教育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包括孔子学院、海外教育中心等;
(五)涉外教育服务能力提升。包括多语种教学资源开发;
(六)教育领域港澳台相关工作;
(七)其他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国际合作重点项目。
第六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
项目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下年度项目资金需求,申报文本需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预算方案。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各高校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教育厅结合项目需求、区域教育开放水平及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成果显著、示范性强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对本辖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监督责任,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八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缴回财政统筹。
第十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和项目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量化指标,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应按照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必要时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项目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学校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
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教育数字化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推进教育数字化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用于新建、更新、维护教育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网络、教育平台、数字资源、智慧校园、创新应用、可信安全以及数据基础设施等。
(二)用于开展教育数字化标准建设、专家指导、技术服务。
(三)用于促进师生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的专项培训、比赛、测评等活动。
(四)其他支撑、保障和促进数字教育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经费安全高效使用;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下达和拨付资金;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督促部门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自治区教育厅定期发布教育数字化项目申报通知,市县(区)和本级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教育数字化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对教育数字化工作推进快、资金使用效益高、管理安全规范的市县(区)和学校申报项目优先入库;对资金管理问题多、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市县(区)和学校申报项目暂缓入库。
第八条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督促辖区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项目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政府资产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市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联合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项目规划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使用项目资金过程中,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
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加强新时代乡村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教师培训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区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及幼儿园教师培训、师德师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相关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区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区培资金支持方向为:
(一)全区中小学及及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包括教师培训、师范专业评估认证、名师工作室建设等。线下集中培训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线上培训参照教育部《2020年度“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在线培训经费标准(暂行)》执行。
(二)师德师风建设。包括教育家精神宣传宣讲,优秀教师选树宣传、表彰奖励,从教20年优秀乡村教师疗养,自治区主要领导走访慰问学校和教师代表,师德师风教育资源和基地建设等。教师疗养经费标准、疗养时限参照自治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出疗养规定,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
(三)教师队伍建设。包括高校教师资格岗前培训及考试认定、教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与运维等。
(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推广。包括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举办“三字一话”基本功大赛、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国民普通话水平调查、普通话测试和培训、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等。
第五条区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全区教师队伍建设、语言文字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负责提出区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细化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区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自治区教育厅按要求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区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培资金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
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校舍安全保障项目由市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统筹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支持。自治区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均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中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二)其他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校舍安全保障的补助资金,可用于城市和农村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具体由市县(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统筹考虑。
第五条 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1.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补助经费=[(农村在校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1+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2]*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其中:折旧率1为1/30年,折旧率2为1/50年。
2.其他校舍安全保障补助资金分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照在校生数、建筑面积、市县(区)工作绩效等因素将补助资金分配至市县(区)。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上年度工作总结。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实施主体、实施周期、资金安排、绩效目标、可行性论证等。
第七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市县(区)和学校加快预算执行,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对市县(区)和本级学校的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负责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对自治区下达的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年度校舍安全排查结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安排学生人数较多、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确有必要的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等项目,确保校舍安全。
第九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校舍安全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按照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自治区在校舍安全补助资金分配中,对资金使用效益高、校舍安全管理规范的市县(区)给予适当倾斜;对校舍安全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进展缓慢、资金管理问题较多的市县(区)扣减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校舍安全补助资金管理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市县(区)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做好与其他项目的统筹和对接,防止重复交叉,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及时公开绩效信息,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五育并举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五育并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卫生与健康教育、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等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育并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学校体育工作、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学校卫生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方向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青少年校园足球与学校体育工作。
1.支持青少年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国家级、自治区级、县区级、学区级),青少年校园足球国家级改革试验区、全国试点县(区)、足球特色学校建设等相关活动;
2.支持组队参加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包括赛前组队、集训、预决赛期间服装、器材、交通、食宿、体检、保险、教练员运动员集训费,获奖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等所需经费),参加教育系统全国性体育赛事(集训、参赛、服装、器材、交通、食宿、体检、保险等所需经费);
3.支持举办自治区学生运动会(组织赛事活动、场地、器材、服装、交通、医疗、安全保障、开闭幕式),举办自治区本级学生常规体育竞赛活动(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各类体育赛事),组织全区校园足球赛事活动(全区校园足球四级联赛、六盘雏鹰训练营、校园足球特色校联赛等足球赛事活动,足球夏令营最佳阵容选拔、集训、参加全国营活动);
4.支持开展全区高校体育专业学生教学基本功大赛,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开展全区中小学体育教师基本功大赛、中小学骨干体育教师、教练员示范培训;开展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足球教练员E/D/C级培训等;
5.支持开展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创新试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等工作;
(二)学校美育浸润行动。
1.支持全区学校美育品牌建设,包括:学生艺术展演、高雅艺术进校园、美育示范学校及美育社团建设等;
2.支持美育教育教学改革,包括:美育教学科学研究、全区中小学美育工作交流活动等;
3.支持乡村美育提升计划。
(三)学校卫生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
1.支持改善学校视觉环境,支持打造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体验室,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素养展示,健康知识宣讲,制作健康教育宣传视频,印制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等;
2.支持学校校医室(保健室)建设,购置医疗器械等设备,开展学生视力、肥胖、脊柱侧弯等常见病监测、评价和干预;
3.支持开展急救试点学校和健康学校建设,支持开展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健康教育师资培训。
(四)支持开展科学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及学生军训、军事训练营等活动。
第五条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做好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细化预算编制,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审核市县(区)及自治区本级学校提出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具体项目申报、评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项目管理规程办理。项目资金支出涉及“三公”“三项”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执行,从严从紧控制。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和自治区本级相关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下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项目实施,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九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教育厅按照项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和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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