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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奖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5-00021 文号 宁财(教)发〔2025〕73号 生成日期 2025-03-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教科文处
有效性 有效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支)局,各高校,各有关银行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完善我区高等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奖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

(一)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翻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从2024年起,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翻倍。

(五)完善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各高校可结合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化调整政策(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结合学校实际调整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等。

二、提高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

(一)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校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二)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至此,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就读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生源地属于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我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海原县、同心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校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三、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20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5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四、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70个基点。

五、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发放奖励资助资金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基础工作。市县(区)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本地本校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强化政策落实落地力度。同时,各地各校要做好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本次政策调整所需资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除外),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照现行渠道和分担方式共同承担。各市县(区)及相关学校要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25号)有关要求,统筹安排中央和自治区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及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自治区财政、教育和人社部门持续开展常态化监控工作,通过财政一体化和“惠民一卡通”系统,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常态化监督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资助成效。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调整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学校和学生应知尽知,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资助育人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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