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旅游发展基金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5-00015 | 文号 | 宁财(教)发〔2025〕44号 | 生成日期 | 2025-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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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教科文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推动我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财政部修订印发的《旅游发展基金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财教〔2024〕8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安排和使用资金。特别注意,补助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于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相关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直接补助企业。
二、各县(市、区)在安排使用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时,应同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复安排。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强化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严格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财政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4〕8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2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