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4-00193 | 文号 | 宁财(采)发﹝2024﹞414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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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政府采购管理处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信息发布范围。采购人要严格把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种类及适用情形,依法依规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单一来源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中小企业预留执行情况公告及其它采购信息等,做到应发尽法、不重不漏、内容合法、真实、准确。
二、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主要责任人,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内控管理机制,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严格按照“谁采购、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强化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切实提高信息发布质量,确保所发布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信息,不涉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信息或与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不涉及发布或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等。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填写相关信息发布内容的,采购人仍需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三、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宁夏政府采购网”是“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地方分网,是我区唯一指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官方媒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后,无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重复发布,需在其他媒体公开发布的,应确保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一致。
四、加强信息发布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好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杜绝出现违反信息发布规定的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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