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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4-00188 文号 宁财(农)发〔2024〕408号 生成日期 2024-1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农业农村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回头看和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持续强化政治责任担当

近年来,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等部门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把握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稳步扩大建设规模,提升耕地质量和水资源利用率,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但在相关纪检监察、审计检查、财会监督中也发现,有的地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过程中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项目质量效益不高、管护不到位,以及截留套取、挤占挪用、超范围超标准使用资金、拖欠项目资金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政策效益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性工程,资金投入量大、项目点多面广,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管理责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努力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成效,确保建一块成一块。同时,要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现并纠正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及资金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力保障项目组织实施

(一)健全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今年以来,中央财政大幅提高了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标准,自治区按照要求足额安排新建项目配套资金。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支出责任,同步探索提高项目建设标准,统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等相关资金,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投入保障。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用足用活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政策,进一步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完善建设验收机制。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谋划好项目规划选址、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后期管护等工作,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能够如期实施、按期完成、质量合格。各市、县(区)审批、审计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查审批和招投标程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开展高标准农田控制价审核,不得对同一项目多部门重复审计决算,要重点整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强施工中的现场监督检查,优化项目验收程序,严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关,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和按期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确保建成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三)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注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系统推进,将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机制作为安排项目的前提条件。各县(市、区)要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鼓励引导村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受益主体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公司等方式强化项目运行管护,提升建后管护水平。自治区适当安排管护奖补资金,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统筹考虑管护面积、管护效果和管护经费落实等因素进行分配,激励引导县区积极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加预算管理,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一)项目实行专帐核算。自治区财政厅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指标时,单独列示追踪资金标识,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保持资金标识不变,确保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账实相符,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法合规;各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进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收支管理要清晰可查,确保资金支出及项目结算等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全流程可追溯、可复盘,防止发生项目资金挤占挪用等情况。项目管理资料和账务资料应集中存放,便于相关部门开展实时监管。

(二)合理保障库款使用。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强化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协同配合,全面加强资金调度规划,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预算管理规定,积极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确保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能及时足额付款,避免出现项目等钱情况。因库款短缺导致项目资金不能按时支付,要及时与财政厅国库处协商,争取合理调拨库款,确保项目资金足额拨付,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加快项目资金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期是1-2年,按照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的有关要求,自治区每年对前一年下达的高标准建设资金进行考核,执行进度要求达到95%以上。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提前谋划项目,扎实做好前期工作,结合项目施工特点,紧盯施工进度,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和决算验收;财政部门要按照施工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农业农村部门对用款申请的及时性及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对资金支付的及时性负责,坚决杜绝截留滞留、拖延怠慢等问题。

(四)规范列支项目费用。今年新制定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发〔2024107),对项目必需的费用列支进行了调整。各县(市、区)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从严从紧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入单个项目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单个项目最高列支费用不超过100万元超出的列支费用,各县(市、区)通过本级资金统筹解决。

(五)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市、县(区)要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预算执行,严格控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结转结余规模。因政策设置不合理或任务未完成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县区,自治区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任务和分配资金时适当减少。各市、县(区)可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统筹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优先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项目运行管护等方面。

优化监管方式,提高项目资金监管实效

(一)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使用性。严格资金支付的预警管理,对存在违规支付等疑点的行为进行预警和干预,各市、县(区)要认真做好预警信息核查工作,及时整改或消除风险点。

(二)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及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紧盯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的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巡视、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及时开展重点督导或不定期检查。

(三)加强反馈问题整改。针对各类检查发现问题,各市、县(区)要实施台帐管理,认真剖析原因症结,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帐销号。对于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要做到即查即改;对于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列出计划、分阶段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等,严格按照进度要求落实整改任务;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及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突出绩效考核,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一)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市、县(区)要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理念,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自治区将采取线上调度+线下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加强调度研判,及时发现问题偏差督促整改,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管理、政策优化、项目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的有效衔接,不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二)强化考核激励应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付情况纳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逐步纳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等,自治区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转移支付时,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考核结果挂钩,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同时,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拖欠工程款等重大问题的县市、区不得申报自治区相关竞争性项目及试点项目。

(三)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套取、挤占挪用、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范围超标准使用资金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约谈,强化震慑。督促各市、县(区)落实纪检监察、巡视、审计、财会监督、信访等发现相关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推进问题整改到位,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1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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