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4-00182 | 文号 | 宁财(采)发﹝2024﹞387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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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政府采购管理处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条款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等规定,做好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采购标的明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不得滥用“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当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相一致。如为货物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充分、准确反映货物制造商的信息,货物需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五、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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