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政府采购领域部分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索引号 | 640000011/2024-00179 | 文号 | 宁财(采)发〔2024〕385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1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政府采购处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持续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落实好法治财政建设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效率,自治区财政厅对政府采购领域到期不再延用、已过时效性、不适应当前政府采购改革需要的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4件政策制度(不适应当前政府采购改革需要)。
二、宣布失效30件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规范性文件1件(到期不再延用)、政策制度29件(已过时效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政策制度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