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科协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中央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4-00176 | 文号 | 宁财(教)发〔2024〕363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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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教科文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分配下达我区的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16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协联合制定了《自治区加强中央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加强中央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自治区加强中央科技馆免费开放
补助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对中央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国科协、中宣部、财政部关于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5〕20号)、《财政部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1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下达我区的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对具备基本常设展览和教育活动条件,满足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等要求,且纳入免费开放实施范围的自治区科协系统公益性科技馆(以下简称科技馆)进行补助,用于支持和鼓励科技馆开展与自身功能相适应的基本科普公共服务,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协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根据中央下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分配建议计划,下达预算指标,指导各级预算管理,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科协负责审核有关市、县(区)科协和自治区科技馆报送的相关材料及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测算资金需求,提出分配建议计划;按规定和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和指导各级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下达拨付到位,实施预算管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科协负责收集审核科技馆相关材料和基础数据、资金需求、补助申请;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巡视、财政、审计、科协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运行保障,包括科技馆正常运转、举办展览、开展公益性科学教育活动、人才培养等。
(二)展览展品的研发、维护、更新等。
(三)自主开展的面向基层公众的流动科普服务。
(四)数字科技馆和展教资源数字化建设、网络科普服务、展品和设备共享共用等相关支出。
(五)列支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与科技馆运行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支出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科技馆基本建设、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取“基础因素(60%)+发展因素(30%)+任务因素(10%)”方式进行分配。
(一)基础因素:包括科技馆展览教育面积、年服务观众人次、展品更新及维护数量等。
(二)发展因素:包括教育活动场次、短期展览数量、网络科普资源浏览量、上年度补助资金管理及绩效等。
(三)任务因素:包括国家、自治区明确要求的科技馆建设重点任务、科普事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等。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协根据中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新要求、年度绩效评价、地区财力状况、科普事业发展形势等情况,可研究设定调节因素,对补助资金分配进行适当调节。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科技馆应当如实、准确、全面、按时提供免费开放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相关材料,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提出资金补助需求申请。应据实、完整编报数据统计及免费开放有关材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做好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县(区)科协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做好本地区上一年度科技馆免费开放情况总结报告和数据采集等审验工作,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科协、财政厅。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协根据报送的科技馆免费开放情况、新增科技馆名单、绩效评价等内容,依规研究提出当年补助资金分配建议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会同自治区科协在30日内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编列)补助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中国科协及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后,应当会同同级科协按照级次及时下达(编列)补助资金预算并执行。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下达和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协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督促各地财政部门、科协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地方绩效自评工作,对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把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科协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县(区)科协、财政部门和自治区科技馆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随总结报告一同向自治区科协、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科技馆免费开放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自治区科协、财政厅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科协、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科协和科技馆应积极主动自觉接受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对补助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协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中国科协。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科协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协负责解释。市、县(区)财政部门、科协对本级科技馆免费开放相关补助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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