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4-00169 | 文号 | 宁财(金)发〔2024〕332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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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金融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经办银行: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填报统计工作,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和《财政部金融司关于进一步核对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数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各经办银行发放的上述外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财政贴息。
二、各经办银行需按人民银行要求报送《创业担保贷款统计表》,并将“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其他形式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贴息贷款”余额数据抄报当地财政部门,区分人社、妇联发放的贷款后,再分别抄报当地人社、妇联部门。按照《通知》精神,财政部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拨付贴息资金。
各级人社、妇联要督促各合作经办银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填报工作,对抄报金额与人社、妇联部门统计金额有差异的经办银行,要重点核实并督导经办银行整改。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及各市分行要加强数据填报的业务指导,规范数据填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数据核对,对当季度申请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金额与抄报金额不一致的经办银行,要重点审核并要求说明情况。
附件:财政部金融司关于进一步核对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数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