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情况的通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4-00150 | 文号 | 宁财(采)发〔2024〕29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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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政府采购处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近期,我厅通过汇总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等案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政府采购各主体座谈反馈情况,梳理出一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问题,现予以通报:
一、主要问题
(一)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部分采购人为将政府采购项目归属为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人为在项目中增加个别只能由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或将本应分包采购的项目整体打包采购,变相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如对既包含台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也包含集成服务但两者关联性不紧密,且采购的台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总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单独分包采购。
(二)违规拆分政府采购项目。部分采购人对一个采购项目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外品目人为拆分为不同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采取不同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或部分采购人为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将一个采购项目变相分拆为多个金额低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单位内控自行采购。
(三)未有效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一是部分采购人为规避自身风险,在组成评审小组(含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时,未依法派出采购人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全部由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二是参与前期采购需求、单一来源、进口产品论证、后期履约验收等的相关专家,采购人对其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论证或验收,并发表不恰当意见等行为,未追究相关责任;三是部分采购人在履约验收环节,缺少验收方案或验收标准,或验收人员未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出现“货物看数量,服务看期限”的现象,或验收结果未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形式重于实质问题突出。
(四)资格条件、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部分采购人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设置的资质认证与采购需求无直接关联,个别资质认证的取得条件对供应商限制了成立年限、人员规模或盈利条件等;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仍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对涉及后续采购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等,未充分考虑后续配件、耗材等的供应价格、可替代性等,变相被生产制造商长期“绑架”。
(五)质疑投诉工作重视程度较低。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投诉工作不够重视,未及时接收或直接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内容“答非所问”、敷衍了事表面化,答复认定质疑事项成立但后续仍按原采购文件或采购结果执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较为被动,未按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按时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据材料。
(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超期。除因投诉事项被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因不可抗力或供应商单方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合同等情形外,部分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超过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采购合同签订后超过2个工作日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经梳理,个别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超期300余天,合同公告超期100余天。
(七)拖延退还保证金或支付资金。一是部分采购人对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缺乏有效管理,未能及时督促采购代理机构退还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二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后,采购人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仍暂扣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将履约保证金变相违规转为质量保证金;三是部分采购人以资金紧张、预算不足、人员轮岗、领导出差、机构改革等理由拖延支付供应商合同资金,个别项目拖延长达一年以上,严重影响了供应商正常资金运转和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无故不予支付或长期拖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个别项目支付期限甚至超过评审项目结束后半年。
(八)供应商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部分供应商利用自身资质或业绩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或通过采取合作、联营等名义,直接或变相将项目的全部采购标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从中获取“管理费、转包费”;部分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或违反采购文件不得分包的要求,擅自将部分采购标的分包给其他供应商,或虽符合分包要求,但分包项目内容为主体、关键性的标的,影响采购项目实施质量。
(九)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结果。部分供应商被确定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对采购文件、项目实施条件理解偏差、或项目无利可图等为由,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个别供应商为规避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无明确意思表示拒签的同时无故不领取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拖延推脱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按规定期限和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等,影响了采购项目的正常开展;个别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恶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过低价中标后,在合同签订或履约过程中借故要求修改合同标的内容、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标准、延长交货期等,或收到预付款项后直接跑路,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十)评审专家作用发挥不到位。部分专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自行商量确定认定结果,限制了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权利;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的供应商,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未按规定停止评审工作,未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一是采购人要准确把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的扶持对象和范围,严格界定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做好前期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及调研分析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将适时公开各采购人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及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理由及依据。二是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分包,严格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不得擅自增加或删减采购需求内容。三是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7个强制性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对既包含台式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服务器等软硬件产品也包含集成服务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合理划分采购包,尽可能将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服务器等软硬件产品与集成服务分包采购;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服务器等软硬件产品总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单独分包采购。
(二)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一是目前我区五市均已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集中采购机构,各市及所属县区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执行。二是采购项目既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又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的,应将整体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458号)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三)有效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一是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关于评审小组的组成要求,委派熟悉采购项目的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二是对参与论证、验收的专家要加强管理,明确专家责任和义务,对发表不恰当意见的专家要追究其相应责任。三是采购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四是验收时,采购人可以邀请专家、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四)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一是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特点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二是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将资质、认证或奖项等设置为评审因素时,要充分考虑其与采购需求的相关性,以及供应商获得资质、认证或奖项的基本条件是否含有对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方面构成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条款。三是对涉及后续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五)依法开展质疑答复、配合投诉处理。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时,应及时接收供应商质疑函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对质疑事项要逐项核实回复,不得消极对待供应商的质疑,对质疑认定成立后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六)按期签订并公告采购合同。一是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主要依据。二是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三是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按期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资金。一是采购人应当加强对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督促代理机构按标准收取并公告服务费、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二是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留有选择履约保证金形式的余地,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对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并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合同资金。三是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按时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八)依法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一是无正当理由,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故放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将合同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三是经采购人同意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供应商分包履行的,供应商可以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但供应商应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均可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反映或举报。
(九)有效发挥评审专家作用。一是评审专家应当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政策能力和业务素质,明确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二是对采购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专家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的供应商,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
请各采购主体对照以上十个方面的问题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移送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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