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市 县(区)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189 | 文号 | 宁财(绩)发〔2023〕548号 | 生成日期 | 2023-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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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绩效管理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地方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推动各市、县(区)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运行绩效,我们制定了《市、县(区)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县(区)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县(区)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县(区)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运行绩效,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与激励并重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地方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市、县(区)财政局。
第三条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全面反映各市、县(区)财政管理情况,多维度、多环节考核财政管理水平和改革成效,保障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科学精准,强化引导。考核指标精准科学、数据准确、方法规范、方案可行、结果合理,考核内容可根据财政工作重点及时调整,更好发挥考核导向作用。鼓励各市、县(区)从财政工作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推动财政管理提质增效。
(三)客观公正,规范合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考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统筹运用好市、县(区)自评和自治区财政厅复评两种方式。自评坚持客观真实、依据充分,复评坚持公平合理、标准统一,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四)协调推进,注重实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协同推动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将考核结果纳入自治区党委、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健全奖优罚劣机制,对年度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与相关资金分配挂钩,提升考核激励效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财政厅预算处牵头考核事项。(配合处室:各部门预算处、国库处)
1.预算编制。主要考核政府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编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等。
2.民生支出保障。主要考核民生支出保障落实情况等。
3.财政支出责任落实。主要考核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县支出责任落实情况等。
(二)财政厅国库处牵头考核事项。(配合处室:各部门预算处)
4.预算执行。主要考核预算执行监督、预算执行分析管理、国库库款管理、财政暂付款项管理、财政总决算管理、部门决算管理等。
(三)财政厅绩效管理处牵头考核事项。(配合处室:各部门预算处、预算处、国库处、预算评审中心)
5.预算绩效管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
6.考核工作管理。主要考核相关考核材料真实性和报送及时性等。
(四)财政厅资产管理处牵头考核事项。(配合处室:各部门预算处)
7.资产管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基础管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等。
(五)财政厅债务管理处牵头考核事项。(配合处室:各部门预算处)
8.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主要考核债务风险水平、隐性债务化解、债券资金使用、存量债务偿还、基础管理工作等情况。
(六)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牵头考核事项。(配合处室:各部门预算处)
9.政府采购管理。主要考核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等。
(七)财政厅综合处牵头考核事项。(配合处室:各部门预算处)
10.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主要考核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建设、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况。
(八)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牵头考核事项。(配合处室:预算处、各部门预算处)
11.直达资金管理。主要考核直达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九)财政厅信息中心牵头考核事项。(配合处室:各部门预算处)
12.预算信息化。主要考核本地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开展年度考核时,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考核内容范围内研究确定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年度考核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布置,按照规定时间和以下程序开展:
(一)考核由市、县(区)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完成,市、县(区)负责自评部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直接考核。直接考核资料来源于两部分,除市、县(区)提供之外,其他部分来源于一体化信息系统及财政厅相关处室。
(二)市、县(区)自评。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形成年度考核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未提供必要佐证材料的,相应考核内容不得分。自评材料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财政厅复评。自治区财政厅组建财政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绩效管理处。根据考核内容,领导小组下设九个工作小组,由相关处室牵头,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客观数据(厅内其他处室)等,对各市、县(区)自评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对各市、县(区)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打分,由绩效管理处统一汇总,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八条 各市、县(区)对自评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绩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未按期报送考评资料的,考评不得分;考评资料不全的,视情况扣减分数。对于超出考评工作截止日期、另行补充报送佐证材料的被考核单位,原则上自治区财政厅对现有考核结果不再予以更正和调整。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将考核结果纳入自治区党委、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考核结果排名通报机制,对考核排名靠前的市、县(区)给予表扬,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市、县(区)予以约谈并提出整改要求。同时根据考核实际情况,向财政部书面推荐财政管理工作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成功做法。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考核结果与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局可以结合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市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宁财(绩)发﹝2021﹞60号)、《市县财政预算管理综合评价与激励办法(试行)》(宁财(预)发﹝2020﹞152号)、《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绩)发﹝20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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