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137 | 文号 | 宁财(教)发﹝2023﹞291号 | 生成日期 | 2023-07-2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教科文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有关学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增加义务教育学位供给财政政策措施》(宁财教发〔2023〕266号),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奖补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位供给
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奖补项目资金管理,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支持增加义务教育学位供给财政政策措施》(宁财教发〔2023〕266号)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奖补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增加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供给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市县统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市、县(区)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1.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新建、改扩建,有序扩大学位供给,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2.支持因地制宜加强学校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校园安全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和配置;
3.支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补充各地因义务教育教师编制不足临时聘用教师待遇保障方面的资金缺口。
第五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礼堂、体育馆、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项目。
2.与扩大学位供给无关的校园围墙、大门、道路、绿化、硬化等附属设施项目。
3.在编教职工福利待遇。
4.其他超越办学标准的事项。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各市县(区)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提供义务教育学位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提出义务教育学位奖补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方案,设定项目预算整体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义务教育学位奖补项目资金预算编制,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测算确定各市县(区)奖补资金预算金额,负责下达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
第七条 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
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包括:各地人口增长因素和学校学位因素等。其中:人口增长因素(权重40%)主要考虑人口普查人口净流入和城镇人口增长情况,各相关数据从宁夏统计资料获得。学校学位因素(权重40%)主要考虑市、县(区)义务教育在校学生人数增长情况、生均教育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等,各相关数据按照宁夏教育事业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市县教育投入情况、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指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学位供给情况评估结果、承担国家基础教育改革任务、现有教育项目覆盖情况等;市县教育投入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从宁夏教育经费统计资料和宁夏财政决算资料获得。
奖补资金测算以人口普查和学位数据为基本前提,人口净流出和在校学生减少地区不纳入奖补范围。同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财力状况,研究确定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区)补助资金=(该地基础因素/∑有关市县(区)基础因素×权重+该地绩效因素/∑有关市县(区)绩效因素×权重)×自治区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总额×调节系数
自治区本级相关学校按照增加学位数和一定标准核定补助经费。
第八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下一年度义务教育学位供给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义务教育基本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主要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下年度工作目标和奖补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按规定下达自治区奖补资金预算。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自治区奖补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
第十条 奖补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奖补资金时,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同时,做好与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以及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指导和督促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三条 年度未支出的奖补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继续用于增加义务教育学位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统筹兼顾学位规模扩增和区域合理布局,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从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奖补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2023年至2025年。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