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094 | 文号 | 宁财(综)发〔2023〕187号 | 生成日期 | 2023-05-2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综合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区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各市、县(区)按照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情况,在自治区目录下制定本地区指导性目录。一至三级目录应与《目录》保持一致,根据需要可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各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在门户网站公开。
三、区直各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报财政厅备案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后执行。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