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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3-00043 文号 宁财(采)发〔2023〕38号 生成日期 2023-0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政府采购管理处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202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40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我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编报范围

各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统计范围,包括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因疫情、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高等院校和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采用贴息贷款方式开展的采购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二、统计编报路径和时限

(一)非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在“宁夏政府采购管系统”中如实、准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含网上商城、协议供货采购计划)。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用零星采购方式开展的项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通过“绿色通道”采购防疫物资、医疗救治物资项目,紧急采购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等应在项目完成后(即签订合同或取得发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限额备案管理”相关模块自行备案。在“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填报模块,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季度统计本级PPP增量项目和存量情况,录入项目信息。

(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各级预算单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含秘密、机密采购项目,不含绝密采购项目)应当在脱密处理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其他合同录入”模块录入采购品目、采购金额和采购方式等简要信息。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每年报送一次(报送口径为全年),系统开放时间为当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

    三、统计报表变化情况

2023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从13张表增加为16张表,主要调整事项为:

(一)调整“财政性资金”统计事项。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将“表1 政府采购资金情况统计表”的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统计事项,调整为“财政拨款(一般公共预算、政府采购基金预算)”、“单位资金(非同级财政拨款、其他单位资金)”和“其他资金”。

    (二)调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事项。根据新修订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调整“表5 政府采购重要品目统计表”中“重要品目”的编码及名称。

    (三)调整政府采购服务统计事项。一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将“表6 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统计表”中统计事项类别(第一类: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第二类: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修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服务”。二是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统计,在相应的服务项目中确认购买服务标识,增加服务领域(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录入承接主体类型信息(企业、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群众自治群众、个人),由系统自动生成“表7 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服务领域”和“表8 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承接主体”。

    (四)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统计事项。根据新修订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品目进行统计,新增“表13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统计”,将当年财政安排给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直接支付的财政支出责任金额纳入统计范围。

    (五)其他调整事项。一是删除“表2 政府采购主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统计表”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统计方式。二是将“表10 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汽车”中的“商务车”修改为“客车”,将“表11 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节能”和“表12 政府采购专项统计表—环保”中的“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替换为“A3、A4黑白、彩色打印机”。

    请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下载《地方202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准确理解和掌握相关填报口径和报表变化情况。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报送时间。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级非涉密采购项目季度报表(基础报表和监管报表),于2024年1月15日前报送本级非涉密和涉密采购项目年度报表(基础报表和监管报表),于2024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盖章)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文件管理”报送2023年年报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

(二)报送方式。各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时不再手工录入,全部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后台提取对应期限的采购数据,季度提取数据截至时间统一为当季度末最后一天的24点。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与后台对接沟通,加强对提取数据的核实,发现相关异常数据要查找原因,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数据运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进行精确分析,认真撰写年度分析报告,并将分析结果运用到政策制定、监督检查中。分析报告要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情况,真实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年度数据和异常变动数据变化情况及原因,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如遇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如遇软件操作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或“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后台技术人员联系。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0951-5013296

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400-810-1996

技术人员:0951-5069346  0951-5069347

附件:地方202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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