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均衡性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3-00006 | 文号 | 宁财(预)发〔2022〕544号 | 生成日期 | 2023-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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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预算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按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制定了《自治区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自治区对市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自治区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2.自治区对市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
3.自治区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特制定自治区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转移支付是指以市县标准财政收支为基础,统筹考虑市县“三保”及刚性支出、减税降费规模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不含列均衡性转移支付科目下另行分配的其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均衡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 对于自治区出台增支政策需要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自治区财政相应额外增加转移支付规模。
第四条 自治区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转移支付测算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计算确定,结合市县减税降费、“三保”及刚性支出等财政收支情况,皆在衡量地方财力及支出需求。
某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额=标准收支缺口财力补助+三保”及刚性支出财力补助+减税降费财力补助+地级市改善财力均衡度奖惩资金
(一)标准收支缺口财力补助。
某县标准收支缺口财力补助=(市县标准收入-市县标准支出)×补助系数
1.标准收入。各市县标准财政收入由市县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自治区对市县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补助(扣除市县上解)等构成。
市县本级标准财政收入包括:市县本级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根据决算数据实计算;非税收入根据具体项目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自治区对市县税收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包括:消费税基数返还、增值税基数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增值税“五五分享”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按照标准收支缺口计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扣除市县对自治区上解支出等。
2.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根据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温度、海拔、运输距离、少数民族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市县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对涉及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支出进行成本差异修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供养率差异系数×人员经费支出占比+冬季温度系数×取暖费支出占比+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支出占比+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支出占比+[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艰苦边远系数×行政管理级次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根据市县人口规模分档确定,人口采用最新常住人口数据;面积系数根据市县人口密度分档确定;供养系数根据市县标准财政供养率分档确定,标准财政供养人口根据人口、面积进行回归计算;民族系数根据市县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分档确定;冬季温度系数根据市县冬季温度情况分档确定;运距系数根据市县距首府城市的公路里程分档确定;路况系数根据市县二级以上公路比例和有铺装路面公路比例分档确定;海拔系数根据市县海拔分档确定;艰苦边远系数区分地区类型确定;
3.标准支出。标准财政支出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分项测算。选取各市县总人口、学生数等与有关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各市县成本差异系数进行调整。
⑴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某市县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该市县人口×该市县所属档次的人均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标准×该市县的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根据人均支出水平,分档计算每个档次的人均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标准,计算公式为:
某档次的人均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标准=该档次所有市县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该档次所有市县的人口
⑵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某市县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该市县人口×该市县所属档次的人均公共安全支出标准×该市县的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根据人均支出水平,分档计算每个档次的人均公共安全支出标准,计算公式为:
某档次的人均公共安全支出标准=该档次所有市县公共安全支出÷该档次所有市县的人口
⑶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某市县教育标准财政支出=该市县学生人数×该市县所属档次的人均教育支出标准×该市县的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根据人均支出水平,分档计算每个档次的人均教育支出标准,计算公式为:
某档次的人均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标准=该档次所有市县教育支出÷该档次所有市县的学生总数
学生人数包括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人数,其中幼儿园人数按照一定比例折算。
⑷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某市县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标准支出=该市县人口×该市县所属档次的人均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标准×该市县的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根据人均支出水平,分档计算每个档次的人均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标准,计算公式为:
某档次的人均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标准=该档次所有市县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该档次所有市县的人口
⑸卫生健康支出。
某市县卫生健康标准财政支出=该市县人口×该市县所属档次的人均卫生健康支出标准×该市县的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根据人均支出水平,分档计算每个档次的人均卫生健康支出标准,计算公式为:
某档次的人均卫生健康支出标准=该档次所有市县卫生健康支出÷该档次所有市县的人口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就业补助支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支出据实计算。
某市县就业补助标准财政支出=某市县就业人数×就业补助人均支出标准
就业补助人均支出标准=各市县就业补助支出÷各市县就业人数
某市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支出=某市县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低保人均支出标准
城市低保人均支出标准=各市县城市低保支出÷各市县城市低保人数
某市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支出=某市县农村低保人数×农村低保人均支出标准
农村低保人均支出标准=各市县农村低保支出÷各市县农村低保人数
⑺城乡社区标准财政支出。
某市县城乡社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市县人口×该市县所属档次的人均城乡社区支出标准×该市县的支出成本差异系数×该市县的城镇化系数
根据人均支出水平,分档计算每个档次的人均城乡社区支出标准,计算公式为:
某档次的人均城乡社区支出标准=该档次所有市县城乡社区支出÷该档次所有市县的人口
城镇化系数根据市县城镇化率分档确定。
⑻节能环保标准财政支出。
节能环保标准财政支出中,污染防治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支出据实计算。
某市县节能环保标准财政支出=某市县节能环保实际支出-某市县污染防治实际支出+某市县工业废水处理量×单位工业废水处理费用×权重+某市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费用×权重+某市县城镇处理生活污水量×单位城镇处理生活污水费用×权重
⑼农林水标准财政支出。
农林水标准财政支出中,农业、林业、扶贫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支出据实计算。
某市县农业标准财政支出=某市县农村人口×单位农村人口农业支出标准×权重+某市县农作物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权重+某市县粮食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权重+某市县牲畜存栏量×单位存栏量农业支出标准×权重
某市县林业标准财政支出=某市县林地面积×单位林地面积林业支出标准×权重+某市县当年造林面积×单位造林面积林业支出标准×权重
某市县扶贫标准财政支出=某市县贫困人口×单位贫困人口扶贫支出标准
⑽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某市县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该市县公路总里程×单位公路里程交通支出标准×权重+该市县人口×单位人口交通支出标准×权重+该市县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标准×权重)×50%+该市县交通运输实际支出×50%
住房保障标准财政支出中,棚户区改造支出、公共租赁住房支出和农村危房改造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支出据实计算。
某市县住房保障标准支出=该市县住房保障实际支出-棚户区改造支出-公共租赁住房支出-农村危房改造支出+该市县棚户区改造任务量×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该市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户数×公共租赁补贴支出标准+该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政策差异较大的国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金融支出、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债务还本及付息支出、其他支出等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计算。
4.补助系数。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市县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市县人均财力并考虑成本差异因素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人均财力÷成本差异系数)
人均财力=(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收返还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解上级支出)÷人口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按标准收支缺口测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对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时间较短和连续多年增长率较低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二)“三保”及刚性支出财力补助。按照市县“三保”及刚性支出总需求和增支规模分别测算。
某县“三保”及刚性支出财力补助=(市县“三保”及刚性支出财力补助总额*资金权重*某县“三保”及刚性支出总需求*补助系数)+(市县“三保”及刚性支出财力补助总额*资金权重*某县“三保”及刚性支出增支规模*补助系数)
(三)减税降费财力补助。按照全区地方级减税降费总规模和市县税收收入占全区地方级税收总额的比重测算。
某县减税降费财力补助=市县减税降费财力补助总额*某县结构性减税额占比结构*补助系数
(四)地级市改善财力均衡度奖惩资金。为激励地级市不断提升本地区财力水平,有效促进区域均等化,对地级市财力水平横向和纵向比较提升(降低)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惩,引导地级市努力改善地区财力状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财力情况,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规范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将资金优先用于落实“三保”及刚性支出等重点领域支出保障工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积极保障好基本民生、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支出需求,推进民生改善,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将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和形象工程建设;要主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监督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七条 各地级市要强化保障和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对市辖区转移支付体制机制,统筹转移支付资金,加大财力下沉力度,支持市辖区兜牢“三保”底线,确保市辖区财政平稳、健康运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造成的支出缺口自治区财政不予弥补,并给予相应金额的处罚,在一至两年内取消其享受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资格。对违法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自治区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宁财预发〔2021〕479号)不再执行。
附件2
自治区对市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奖补资金分配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宁政发〔2011〕101号)及《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县级做好“稳经济保民生”工作,切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基本民生政策,兜牢兜实“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底线(以下简称“三保”)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根据中央财政统一要求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落实民生保障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激励市县强化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改善财力均衡度,有效促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按照“以补为主、兼顾奖励”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为保障县区财政运行的稳定性,参照中央做法,结合市县实际,以自治区补助市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高于(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市县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对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二、奖补内容
2022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主要包含以下5个方面:
(一)“三保”及其他刚性支出财力补助。按照2022年度我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测算范围和标准,根据县区“三保”及其他刚性支出需求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其中:
保基本民生: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政策,涉及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乡村振兴、村级支出及其他民生支出。结合我区实际,对于部分保障标准明显低于地方实际投入的,按照地方实际保障水平测算。
保工资: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等项目。根据县区全年人员支出需求,结合调资政策测算。
保运转:包括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县区参照上年实际发生额测算当年支出需求。
其他刚性支出需求:包括限额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城市环卫绿化支出等其他刚性支出。
(二)困难地区财力补助。根据县区财力困难程度为测算因素,给予定额补助,进一步改善县级财力分布横向、纵向的均衡度,缩小县域间财力分布差异,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
(三)财政管理综合奖惩。重点从规范预算编制、优化支出结构、增强财政可持续性、提高财政综合管理质量4个方面,依据市县预决算编制、“三保”支出预算编制、保障重点支出、预算执行进度、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清理压缩财政暂付款、落实直达资金政策、预算绩效管理成效以及预决算公开等工作情况,设置11项考评指标,实施正向或逆向激励,引导市县强化财政管理。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到位率。引导和督促县级财政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实行编制准确度奖励,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数占决算数的比重(支出预算到位率),按照支出预算与决算偏离度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支出预算与决算偏离度=丨支出预算到位率-100%丨
2.“三保”预算支出年初预算到位率。全面落实县区“三保”保障主体责任,督促县区财政积极统筹地方财力和上级补助资金,优先安排“三保”支出预算,提高“三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实行编制准确度奖励,既:“三保”支出预算年初安排数占需求数的比重(“三保”支出预算到位率),按照年初预算编制到位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年初预算安排到位率=年初预算安排数/需求数*100%
3.重点支出增长奖励。为鼓励市县加大对重点支出的投入力度,扩大重点领域支出规模,实行重点支出增长奖励政策,即:对重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比上年增长的市县,按照重点支出比重增长比例给予一定比例奖励。重点支出包括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和农林水等。
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奖惩。为有效激励市县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按照2021年县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执行率,即支出决算数占变动预算数的比重实施奖励。
5.直达资金管理奖励。为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常态化资金直达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市县强化直达资金管理,加快直达资金分配使用进度,充分发挥惠企利民作用。根据《全区市县直达资金考核评分细则》,对市县2021年直达资金执行情况及监控管理情况,按比例给予一定补助。
6.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为切实防范我区政府债务风险,积极稳妥化解存量债务,坚决遏制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县政府债务风险指标变化、存量债务化解、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等情况,对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市县分档给予奖励。对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地区不予奖励。
7.清理压缩暂付款。按照暂付款规模“只减不增”的总体目标,根据市县清理压缩财政暂付款情况给予奖励。(1)优秀奖励:对无暂付款的市县安排一定额度奖励。(2)良好奖励:对控制暂付款较好的市县,即对暂付款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总数比重低于10%(财政部监测标准),且暂付款规模较上年持续压减的市县,安排一定额度的激励奖励。(3)压减补助:对暂付款压减的市县,根据暂付款压减额度,按压减比例给予一定奖励。
8.预算绩效管理奖惩。为激励市县持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根据《宁夏市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从基础工作、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信息公开、审计问题等7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核结果,分档给予奖励。
9.国库库款管理奖励。为激励市县加强库款管理,根据市县2021年度每月库款保障水平、国库集中支付消化进度等情况,对国库库款管理较好的市县分档给予奖励。
10.决算编制奖励。综合考评市县2021年决算(政府决算、部门决算)编报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编报完整性和及时性,分档实施补助奖励。
11.预决算公开奖励。为进一步增强财政透明度,激励市县提高预决算公开质量,根据2021年市县财政预决算公开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奖励。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助。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乡村振兴,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根据中央安排的补助资金总体规模给予以分配,其中:原其他脱贫地区补助按照原自治区确定的“五县一片”深度贫困地区,主要考虑原贫困人口数量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测算;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补助按照国家确定我区的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主要考虑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人数和财力系数等因素测算。
(五)其他相关民生政策补助。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安排部署,安排农村教师、乡镇卫生院人员等补贴,落实好相关民生保障政策。
三、资金使用和监督
(一)严格落实主体保障责任,兜牢兜实“三保”底线。坚决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强化“三保”支出保障,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规范使用资金,统筹自有财力,加强“三保”等重点领域经费保障,确保财政平稳运行。要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确保工资补贴足额按时发放,有序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要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民生政策,确保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和乡镇卫生院医生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各地级市要强化保障和监管责任,持续完善市辖两级体制机制,兜牢兜实“三保”底线。
(二)严格直达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2年度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全部为中央直达资金,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监测,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要严格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监管要求,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和监控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发挥惠企利民实效。各地级市要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额下达到市辖区,统筹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辖区补助力度,确保市辖区财政平稳、健康运行。
(三)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坚决守住资金风险底线。严格落实过“紧日子”思想,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和形象工程建设。主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监督部门的审计、检查。各级财政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造成的支出缺口自治区财政不予弥补,并给予相应金额的处罚。对违法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治区财政印发的《2021年自治区对市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宁财预发〔2021〕435号)不再执行。
附件3
自治区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
转移支付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引导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财政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重点突出。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范围,根据市县生态治理需求及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市县政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分配范围
(一)重点生态县域。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
(二)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地区。
(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区。
三、分配办法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测算分配,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考核评价奖惩资金
测算的转移支付应补助额(不含考核评价奖惩资金)少于该市县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的,按照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安排。
(一)重点补助。重点补助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和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某县(区)重点补助数=按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测算的转移支付+按生态治理及环境保护需求因素测算的转移支付
重点补助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设置增幅控制机制,对倾斜支持地区、以前年度补助水平较低的市县,适当放宽增幅控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地区补助根据脱贫人数、标准财政支出水平等因素测算,并结合脱贫人口占比、人均转移支付水平进行适当调节。
其中:
1.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测算的转移支付,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按纳入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的标准收支差额和补助系数测算确定。
2.按生态治理及环境保护需求相关因素测算的转移支付,根据自治区环保部门提供的各地生态空间数据、生态保护红线数据、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监管、环境质量状况和财政困难等因素,计算生态保护治理需求分配。计算公式为:
某县(区)生态保护治理需求分配额=全区生态保护治理需求转移支付额×该县(区)生态需求系数×财政困难系数×补助系数
某县(区)生态需求系数=该县(区)生态格局系数×0.4+该县(区)环境质量系数×0.2+该县(区)生态管理系数×0.4
(1)生态格局系数
某县(区)生态格局系数=[该县(区)生境质量系数×0.6+该县(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系数×0.4]/∑[县(区)生境质量系数×0.6+县(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系数×0.4]
①生境质量系数
生境质量系数=林地系数×0.4+草地系数×0.3+水域湿地系数×0.3
林地系数=(有林地面积×0.5+灌木林面积×0.3+疏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0.2)/县域面积
草地系数=(高覆盖度草地面积×0.5+中覆盖度草地面积×0.3+低覆盖度草地面积×0.2)/县域面积
水域湿地系数=[河流(渠)面积×0.5+湖泊(库)面积×0.3+滩涂湿地和沼泽面积×0.2]/县域面积
②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系数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系数=该县(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县域面积
(2)环境质量系数
某县(区)环境质量系数=[该县(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0.25+县(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0.20+县(区)地表水水质指数×0.20+县(区)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0.25+县(区)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0.10]/∑[该县(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0.25+县(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0.20+县(区)地表水水质指数×0.20+县(区)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0.25+县(区)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0.10]
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县(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的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每月监测天数不少于27天(2月份25天),无数据视为不达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有效监测总天数×100%。
②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县(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根据县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SO2、NO2、PM10、PM2.5、CO、O3六项污染物浓度值计算。
③地表水水质指数
地表水水质指数指县域内河流、湖库等地表水体的水质监测数据,通过监测项目浓度值计算县域地表水水质指数。若县域仅有河流断面无湖库点位则取河流水质指数为该县域的地表水水质指数,若县域仅有湖库点位无河流断面则取湖库水质指数为该县域的地表水水质指数。
④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
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为县域内所有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I~III水质的监测频次占全部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I~III类频次/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针对县域内考核认定的地表水断面,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外的23项指标,每月监测一次,无特殊原因缺测视为不达标。
⑤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
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指县(区)内评价结果为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的点位占县域所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比例。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优先保护类点位+安全利用类点位)/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00%。
(3)生态管理系数
某县(区)生态管理系数=[该县(区)生态质量变化系数×0.4+该县(区)监管系数×0.6]/∑[县(区)生态质量变化系数×0.4+县(区)监管系数×0.6]
①生态质量变化系数
生态质量变化系数=该县(区)生态质量指数变化(ΔEQI)量化值/县(区)生态质量指数变化量化值(max)
②监管系数
监管系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量化值×0.6+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量化值×0.2+自然生态变化详查量化值×0.2)/县(区)量化评价值(max)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自然生态变化详查参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进行评价。
(二)禁止开发补助。补助对象为禁止开发区域。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3类禁止开发区的面积进行测算。
(三)引导性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分类实施补助。
(四)考核评价奖惩资金。奖惩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好和一般变好的市县予以适当奖励;对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和一般变差的地区,适当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四、相关要求
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市县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
各市县财政部门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自治区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宁财预发〔2020〕5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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