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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2021年全区农村客运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2-00500 文号 宁财(建)发〔2022〕517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经济建设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建〔2022〕80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全区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补贴申报审核情况及资金再次安排建议的函》(宁交函〔2022〕359号),现将资金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补助标准

按照文件要求,费改税部分继续直接发放到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经测算,2021年度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按583元/座的标准进行补贴,农村水路客运船舶按316元/吨的标准进行补贴,燃油燃气巡游出租车运营按照1956元/辆的标准进行补贴。

二、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补助标准

(一)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部分

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对2022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涨价补贴部分进行了统筹分配。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做好细化分配,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1.对2021年度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和燃油燃气城市公交延伸农村运营主体或车辆进行支持补助,经测算2021年度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车辆的补贴标准为583元/座,燃油燃气城市公交延伸农村运营车辆补助标准为400元/座。

2.除银川市辖区和宁东以外的其他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16号)要求,对农村客运及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车辆的动态监控终端实施改造,并同步配套升级农村客运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车载终端配置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第115号)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各地农村客运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推荐使用配置不低于1.9m*1.1m以上的屏幕且分辨率不小于4K高清一体设备,配置必要的台式和便携式电脑终端,能够与全区联网联控系统等兼容对接。为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倡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巡查等有关系统统一布署配备。同时,本次设备改造本着不增加农村客运经营者经济负担的原则,除终端设备费用外对相关年度服务费用予以补贴。各地要选择设备质量可靠、信誉良好、服务优良的运营服务企业参与动态监控改造工作。

3.对入选交通运输部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的所在县区,按照2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奖励。吴忠市、灵武市、永宁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已入选交通运输部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的项目内容及主体情况,积极协调邮政、商务等部门,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统筹用于农村物流服务品牌项目主体及相关行业的支持发展。

4.除银川市辖区和宁东以外的其他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辖区农村客运组织模式,结合客货邮商融合发展线路牌标识要求,对农村客运线路站牌进行更新改造,每个行政村至少安装两块客运站牌。站牌的规格建议为高2.1米、基础深0.5~0.8米、材料为3mm~5mm铝合金站牌,站牌样式推荐按照客货邮商线路站牌样式制作。

5.平罗县、红寺堡区、中宁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积极推动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新能源车辆推广及客货邮商融合等工作。

(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部分

对中卫市农村水运渡口安全设施改造给予11万元补助,由中卫市交通运输局统筹使用。

(三)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

1.银川市交通运输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合理安排使用“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资金,继续深入推进公交都市建设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建设。

2.经测算对2021年度内更新购置纯电动巡游出租车的补助标准为3万元/辆。

3.经测算对2021年度内运营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不含新购车辆)运营补助标准为1956元/辆;

4.经测算对2021年度内运营的纯电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6-8米约为2.1万元/辆,8-10米约为3.8万元/辆,10米以上约为5万元/辆;混合动力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为:8-10米约为0.7万元/辆,10米以上约为1万元/辆;

5.根据各市县申报的营运车辆充电设施站点建设投入情况,对银川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固原市原州区予以一定程度的支持补助。以上地区要按照资金用途,统筹用于营运车辆充电设施站点建设及维护运营。

请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制定农村客运动态监控改造提升、农村客运公交线路站牌改造、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营运车辆充电设施站点建设(即第二部分第一项第2、4、5项,第二部分第三项第5项)资金使用方案,并于2022年12月24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有关资金使用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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