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索引号 | 640000011/2022-00499 | 文号 | 宁财(教)发〔2022〕484号 | 生成日期 | 2022-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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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教科文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属文化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区属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区属文化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属文化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2020〕19号)有关规定,结合区属文化企业发展实际并借鉴自治区国资委及其它省份先进做法,我们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自治区属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明确监管职能,细化监管手段,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认真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现代企业制度,根据《自治区属文化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2020〕1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属文化企业(以下简称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属文化企业,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的文化领域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区属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围绕健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为目标,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监管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加快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监管职能。
第四条 区属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包括产权登记管理、重大事项监管、资产负债约束管理等。
第二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五条 企业发生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有关情形的,应当在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登记。
第六条 企业产权登记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资产事项中的审议事项管理
第七条 审议事项管理,企业需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提交自治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办理。
第八条 审议事项包括:
(一)企业公司章程制定或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出资等发生变化的章程修改事项。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重组、上市、组建集团、无偿划转、发行债券等重大资产变动事项。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企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或转让国有产权价值账面原值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总资产额30%(含)以上的。
(四)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事项。企业原则上只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文化投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企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净资产(指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告中的期末净资产,下同)小于5亿元的企业,捐赠超过50万元的;净资产在5亿元至10亿元的企业,捐赠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10亿元的企业,捐赠超过200万元的。
(六)企业三年滚动规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等事项。
(七)企业与关联方发生的有关行为。包括: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八)列入投资负面清单(详见附件)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审核。
(九)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于审议事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机制,按照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办理: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工作报告,包括事项背景材料、论证过程及工作建议等内容。对于特殊事项,应综合考虑尽职调查、收益分析、市场预测、供求关系等因素,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涉及法律调整事项的,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企业对以上工作报告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由党委(党组)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研究,决议形成决议文件。
(三)企业根据决议结果,将有关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自接到企业上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企业依据审议结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对审议事项,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及内部决策相关资料。
(二)涉及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等事项的,应提供企业工会书面意见及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
(三)特定类事项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四)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重大资产事项中的备案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备案事项管理,企业需在经济行为发生当年的会计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包括:
(一)审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企业制定的涉及资产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企业子公司公司章程。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五)企业转让产权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总资产额的10%以上但不到30%的。
(六)资产核销及处置。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备案事项,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备案事项汇总表。
(二)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
(三)涉及审计及评估事项的需提交项目审计评估报告。
(四)涉及企业章程及规章制度需提交章程及制度原文。
(五)涉及资产转让或资产核销的需提交明细表。
第五章 资产负债约束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责任主体,要根据企业债务性质和类别,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内部管理,处理好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理念,防止过度负债。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参照《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分配局编),以本行业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作为本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基准线、较低值作为预警线、较差值作为重点监管线。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本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
第十六条 企业要认真分析资产负债情况,强化应收账款和存货占用资金管理,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和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负债过度积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附注要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子公司资产负债率的约束,将其资产负债约束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减少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染。
第十八条 企业在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要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多渠道盘活各类资产,分类稳妥处置相关债务风险。
第六章 特别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权属关系的子企业不得互保。
第二十条 企业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企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本细则所称关联方指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对监管部门在资产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将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健全资产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职工公示。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企业开展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须建立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经营业绩、重大决策、企业负责人薪酬等内容,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纳入第三章、第四章监管范围的企业资产管理事项,由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企业内控制度自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区属文化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
区属文化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投资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区属文化企业资产监管机构审核的企业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区属文化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五)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七)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八)非主业投资超过年度投资计划30%的投资项目。
(九)境内投资预期年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境外投资预期年收益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商业性投资项目。
(十)负债率超过90%的企业,继续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及审核资料
(一)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1.非主业投资在年度投资计划30%以内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25%的境内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资料
1.拟投资项目申请文件。
2.区属文化企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决议及其他记录复印件。
3.提交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的资料。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
5.区属文化企业内审部门及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6.投资项目涉及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7.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化解预案。
8.其他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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