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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2-00308 文号 宁财(综)发〔2022〕375号 生成日期 2022-08-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综合处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是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推动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支持助企纾困,按照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专项工作机制的通知》(宁减负办发〔2022〕21号)要求,近期,将在全区开展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通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降费政策落地生根,切实减轻相关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二、自查范围

2020年以来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征收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重点检查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人防、市场监管八个部门征收的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

(一)对于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

(四)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22日至9月5日)

1.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自查自纠工作。

2.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自查自纠工作。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全面摸清涉企收费种类、性质、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了解企业缴费情况及负担水平,并于9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综合处。

(二)重点复查阶段(9月6日至9月15日)

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查;五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区)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查,覆盖面不低于30%,并于9月15日前将复查和整改情况形成报告报送财政厅(电子版通过信源豆豆发送给杨子楠),财政厅于9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联合检查阶段(10月中旬)

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于10月中旬,结合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坚持边查边改,标本兼治,积极研究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杨子楠  联系电话:0951-5069306  0951-5069396(传真)  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联系人:马  禾  联系电话:0951-5069447)


附件下载:

涉企收费自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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