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2-00032 | 文号 | 宁财(资环)指标〔2021〕603号 | 生成日期 | 202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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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108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宁林发〔2021〕147号),现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46696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林业改革发展资金46696万元,包括森林资源管护支出10445万元(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2891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1937.24万元、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5616.76万元),国土绿化支出31651万元(包括造林补助19677万元、森林抚育补助2318万元,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8949万元、林木良种培育补助578万元、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129万元),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4600万元(包括湿地生态效益补偿2000万元,湿地保护与恢复416万元、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702万元、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934万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548万元)。
二、本次提前下达资金预算作为2022年正式指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本次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全额编入2022年本级财政预算,并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三、上述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自治区林草局下达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请各市县(区)林草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好项目的实施。涉及脱贫国定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在统筹整合范围。
四、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林草部门,明确细化绩效目标,积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将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
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单位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可在大类不改变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各支出方向,并按程序及有关要求做好科目调整。
七、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及时向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
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3农林水支出”: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天然林保护管理列“2130207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列“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土绿化支出造林补助、森林抚育、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均列“2130205森林资源培育”;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中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湿地保护与恢复列“2130212湿地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列“2130211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列“2130206技术推广与转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列“2130234林业草原防灾减灾”。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