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2-00031 | 文号 | 宁财(资环)指标〔2021〕603号 | 生成日期 | 202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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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110号)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宁林发〔2021〕146号),现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18276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预算18276万元,包括: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5172万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1075万元,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5704万元、生态护林员补助6325万元。
二、提前下达资金作为2022年正式指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次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全额编入2022年本级财政预算,并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110号),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列入参照直达资金管理,请各相关市县区、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资金监控管理相关工作。
四、上述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自治区林草局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使用资金,请各市县(区)林草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好项目实施。涉及脱贫国定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的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在统筹整合范围内。
五、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76号)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林草部门,明确细化绩效目标,积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将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单位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可在大类不改变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各支出方向,并按程
序及有关要求做好科目调整。
八、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及时向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
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以下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5172万元,列“2110502节能环保支出天然林保护社会保险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1075万元,列“2110602节能环保支出退耕还林还草退耕现金”,生态护林员补助6325万元,列“2110401节能环保支出自然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5704万元,列“2110405节能环保支出自然生态保护草原生态修复治理”。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
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