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2021年度全区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1-00372 | 文号 | 宁财(库)发〔2021〕546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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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2021年度全区
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21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21〕41号)的要求。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编制2021年度全区财政决算(草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1年末预算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国际环境和疫情挑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对标对表抓好工作落实,全力以赴推动经济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保持全区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宏观政策跨周期调节等有关要求,做好今年预算执行收尾工作,并提前谋划明年特别是第一季度工作。一是加强财政经济形势预研预判。密切跟踪经济财政运行态势,加强财政收入监测分析,促进全年收入预算目标顺利完成。二是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督促部门(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切实加快项目预算执行。加大重点支出保障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确保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不出问题。从严审核新增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执行中突击花钱或乱花钱。三是统筹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衔接。规范资金拨付和支出管理,加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储备,适时推进成熟项目开工,有力支持重点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
二、扎实做好2021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一)完善决算工作机制和报批审议程序。各市、县(区)财政局,应当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当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
(二)全面反映政府预算收入和支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政府预算收入编入政府预算和决算,全面如实反映。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规范暂付性款项管理。
(三)进一步提高决算数据质量。各地、各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进一步加大决算审核力度,强化合法合规性审核,推进数据真实性核查工作,确保决算数据账表一致、账实相符。
(四)强化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充分发挥决算数据量大、覆盖范围广的优势,做好数据共享,拓展数据利用广度。深化对财政管理情况的分析,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反映。围绕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分析解读,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反馈,加大对热点、难点问题专题研究力度,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发挥服务决策的作用,促进预算管理水平提升。
(五)深化决算信息公开。认真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决算公开的主体、时限、内容和细化程度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决算公开机制,稳步扩大决算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要求,推进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
三、有关重点编报事项
(一)关于财政收支及平衡等有关事项的编报。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超收收入,严禁超范围使用超收收入,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并在决算中如实反映收入预算调整和支出预算变动情况。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预算,规范使用预算科目,完整反映债务付息情况。按要求将地方政府主权外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面、准确反映政府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情况。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后,按有关规定准确调整原项目和调整安排的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支。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和决算编报,严禁各项政府性基金之间调剂使用。
(二)关于2021年度自治区财政与市、县(区)财政结算。2021年度自治区财政与市、县(区)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市、县(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与人民银行核对数据,及时办理财政结算事项。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市、县(区)应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明细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明细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于2022年2月7日前,将全套2021年度财政总决算,经本级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结算事项后,线下相关数据变动的市、县(区),于两个月内将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各部门(单位)于2022年1月17日前,将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区)于2022年2月17日前,完成本市、县(区)部门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2月21日前将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21年度全区财政决算(草案)的批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