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1-00370 | 文号 | 宁财(综)发﹝2021﹞541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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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综合处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清理本地区出台的关于社会抚养费的相关政策,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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