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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0-00171 文号 宁财(综)发 ﹝2020﹞ 438 号 生成日期 2020-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综合处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局: 

为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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