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0-00171 | 文号 | 宁财(综)发 ﹝2020﹞ 438 号 | 生成日期 | 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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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综合处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局:
为强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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