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我区首批30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0-00164 | 文号 | 宁财(金)发〔2020〕470号 | 生成日期 | 2020-09-3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金融处 |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确定我区首批30家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
宁财(金)发〔2020〕47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和《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认定条件,确定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30家机构为我区首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其中,除宁夏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外,其他29家机构纳入本指引绩效评价工作管理范围。
附件:宁夏首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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