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修订《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20-00162 | 文号 | 宁财(金)发[2020]428号 | 生成日期 | 2020-09-04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金融处 |
| 有效性 | 有效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修订《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金)发[2020]42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融资担保机构:
为支持我区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完善我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合作模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15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四条修改为:“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的原则,由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公司”)托管。风险补偿资金的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再担保集团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融担基金)各类再担保业务授信规模,按年度向财金公司提交风险补偿金使用申请,财金公司依申请划拨风险补偿金。如当期划拨补偿资金不足以支付代偿分担时,再担保集团可向财金公司申请补充。”
二、第六条(三)修改为:“报备项目中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或单笔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初期达不到该条件的,合作机构要定出计划或作出承诺。”
三、第七条(二)修改为:“国家融担基金三级风险分担业务模式中,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担保费率要逐步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国家融担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以下简称“总对总”业务)中,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为1%/年。”
四、第八条(三)修改为:“代偿补偿资金具体分担金额,与国家融担基金相关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标准保持一致。”
五、第十条修改为:“根据国家融担基金不同类型再担保业务模式,再担保集团在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后,按协议约定比例从风险补偿资金中划拨分担资金。如该分担业务经再担保集团、国家融担基金调查审核存在虚报、瞒报等因素,导致不能满足分担业务条件的,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退回划拨分担资金,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低授信额度、终止合作等处罚,造成损失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违规、违纪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15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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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