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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奖补资金办法

索引号 640000011/2020-00116 文号 宁财规发【2020】11号 生成日期 2020-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经济建设处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建设

奖补资金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 ﹝2020﹞ 11 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奖补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立区”战略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27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奖补资金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奖补资金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614  

(此件公开发布)

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奖补资金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奖补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立区”战略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对全区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获得国家认定或通过复审和列入改革试点的市、县(区)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补资金用于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和项目建设,不得用于个人奖励、购置固定资产、经常性支出及偿还其他债务。

第三条 奖补资金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奖补范围。

(一)被国家授予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园林城市(县城)、卫生城市(县城)、环保模范城市、节水型城市、森林城市、文明城市(县城)海绵城市(县城)、生态文明建设城市(县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景名胜区等称号以及通过复审验收获得以上称号的市、县(区)

(二)获得国家人居环境范例奖、绿化模范城市、建筑工程鲁班奖等奖项的市、县(区)或单位

(三)列入国家新型城镇化、全域旅游中小城市综合改革、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农民工返乡创业、城市设计、“城市双修”、城市体检、美丽城市、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的市、县(区)。

第五条 奖补对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 奖补标准。

(一)获得国家命名或通过复审的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园林城市(县城)、卫生城市(县城)、环保模范城市、节水型城市、森林城市、文明城市(县城)海绵城市(县城)、生态文明建设城市(县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景名胜区等称号的市、县(区)获得国家人居环境范例奖、绿化模范城市奖项的市、县(区)奖补300万元。

    (二)列入国家新型城镇化、全域旅游中小城市综合改革、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农民工返乡创业、城市设计、“城市双修”、城市体检、美丽城市、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的市、县(区)奖补200万元。

    )被国家评定为建筑工程鲁班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奖补100万元。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申报和拨付。

(一)每年7月31日前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提出申请奖补资金需求(时间为上一年度8月1日--本年度7月31日前

    (二)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党委宣传部、发改委、水利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人社厅、卫生健康委、党委网信办、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对奖补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三)对通过审核的市县和企业,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申报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国家认定(通过复审)、命名的证书、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建筑工程鲁班奖的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诚信证明。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奖励要求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将取消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

(一)列入国家改革试点市、县未按国家批复内容、时限组织实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未按照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未通过国家验收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以信用中国门户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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