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0-00100 | 文号 | 宁财(建)发〔2020〕231号 | 生成日期 | 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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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经济建设处 |
有效性 | 有效 |
宁财(建)发〔2020〕231号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提升我区政务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第11期)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务信息化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本级设立,专项用于自治区公共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库、信息门户、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建设项目的资金。在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项目和资金由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分别管理,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自治区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实行“闭环管理运行机制”,即在项目审批之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相关部门会商落实资金责任,资金未落实或有资金缺口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对国家相关部门年中统一部署安排的建设项目,要及时作出资金调整计划,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全区“一盘棋”“一体化”思路,坚持全区“数字政府”及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别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结合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制定每年度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年度计划审批项目,防止造成重复建设、投资浪费。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和监管的严肃性。未纳入自治区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的项目,自治区发改委原则上不予审批,因国家或自治区要求确需当年建设的项目,相关单位先编制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按程序经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由自治区发改委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资金投入,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以及项目质量等承担责任;项目法人对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期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解散、变更后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承接单位负责。
五、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在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中明确,对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也应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在项目审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六、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项目必要性与技术审核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立项审批,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项目预算和资金审核。
七、政务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决算实施监督审查。
八、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务信息化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自治区国库。
九、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绩效管理、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经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自行新建“数字政府”基础项目。对不服从自治区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一律不再安排新的建设费用和项目运维费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
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审计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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