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4326 | 文号 | 宁财(资)发〔2019〕655号 | 生成日期 | 2019-11-1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资产管理处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按照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自治区划转工作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工作。
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认是划转工作的基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认真摸底和确认拟划转对象,并于2019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韩 巍 电话:0951-5069229
自治区国资委:姚 远 电话:0951-6180082
附件:1.划转工作企业摸底和划转对象确认汇总表
2.《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 基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
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 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