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上解工伤和失业保险储备金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剂金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4322 | 文号 | 宁财(办)发 ﹝2019﹞ 392 号 | 生成日期 | 2019-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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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上解工伤和失业保险
储备金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调剂金的通知
宁财(办)发 ﹝2019﹞ 392 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77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99号)的相关规定,2018年度工伤保险储备金、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剂金继续延用原核定办法进行上解。现就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上解资金核定基数及上解比例
(一)工伤保险储备金核定基数及上解比例
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工伤保险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上解基数为2018年度实际征收工伤保险收入(决算数)的10%和2%。资金上解渠道: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直接上解至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核定基数及上解比例
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上解基数为2018年度实际征收失业保险收入(决算数)的30%。资金上解渠道: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直接上解至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剂金核定基数及上解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剂金上解基数为2018年度实际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决算数)的3%。资金上解渠道: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上解至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要求
请各市、县(区)财政局接到本通知后,按本次核定的金额,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上解的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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