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流程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4317 | 文号 | 宁财(办)发 ﹝2019﹞ 605 号 | 生成日期 | 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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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全区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
管理流程的通知
宁财(办)发 ﹝2019﹞ 605 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3号)精神,顺利推进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收入流程
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一)基金缴库。从2019年10月1日起,税务部门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入库级次由市、县(区)级统一调整为自治区级。
(二)基金划转。自治区财政部门原则上按旬(月末工作日必须划转)以电子划款指令通知国库部门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汇总划转至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比照财政库款计付利息,归入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随社会保险费一并划入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上解。
1.各市、县(区)于2019年10月10日前将累计结余基金全部上解至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经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已转存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由各市、县(区)按规定予以上解。
2.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转移收入直接进入市、县(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县(区)的转移收入及其他收入,季度末全额上解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其他说明。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开设的收入户予以取消,不再发生相关业务。
二、基金支出流程
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2019年10月份,各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
(二)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统一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次月用款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市县(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待遇支出的,仍由人社部门核定并提出用款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及时拨付。
(三)各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资金后,正常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完成支付;其他待遇根据经办业务流程及时支付。如遇节假日用款计划可提前办理。
三、退费流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社保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由各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给同级财政部门及税务部门。退费金额每月由社保经办机构在计划基金支出用款中合并申请。
四、责任分担资金划转
依据《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各市、县(区)应负担的资金应按期足额上解至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对账机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账按照职责分工,税务与国库部门对账、税务与人社部门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财政与人社部门之间定期做好对账工作,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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