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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19-04304 文号 宁财(预)发【2019】377号 生成日期 2019-1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财政预算评审中心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贺兰山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增强自治区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支出绩效意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开展“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以下简称“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绩效评价。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目的

本次绩效评价是以“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预算执行结果为导向,运用科学的方法、规范的流程、统一的指标及标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进行综合测量、分析、评价,据以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准确、客观地反映主要经验及做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预期影响,提出改进措施和相关建议,为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改进预算和项目管理提供重要依据,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二、绩效评价对象

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169处整治点)涉及资金14.01亿元(详见附件1资金汇总表)为本次绩效评价对象,其中自治区财政安排10.59亿元,银川市配套资金0.75亿元,石嘴山市配套资金1.99亿元,国电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筹0.68亿元。项目责任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详见附件2任务清单)及资金使用单位为被评价单位绩效评价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被评价单位配合,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三、绩效评价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立项情况,预期产出,预期效果,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等。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包括投入的资金量,具体用途和使用进度,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配套政策建立情况,补助政策建立、落实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匹配度等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章立制、组织协调、资源配置、物质保障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实际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情况,所带来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情况,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四、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3.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

6.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61

7.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宁财(预)发〔2017431);

8.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技术与阶段性验收要求》(宁贺整办发〔201711);

    9.自治区关于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其他相关配套政策;

10.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2017-2018年“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预算资金指标

11.其他有关的依据。

五、实施步骤

绩效评价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启动,至731完成评价结果应用和整改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另行安排。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磋商形式,遴选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承担具体项目评价任务。委托服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

(二)具体实施受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包括收集和审核基础资料、现场勘查、开展利益相关方及受益群体社会调查(或访问)、综合分析评价、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等。

(三)跟踪督查自治区财政厅组成评审工作组全程跟踪项目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质量,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审核验收评审工作及专家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和终稿进行审核验收。

(五)结果应用自治区财政厅向项目责任单位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反馈绩效评价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责任单位资金使用单位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自治区财政厅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整改情况。

六、工作要求

)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一要提前准备好详细完整的绩效评价资料和数据(资料清单详见附件4);二要对第三方机构现场勘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需要召开座谈会或现场访谈的,联络安排好参会参访人员;三要遵守廉政纪律及“八项规定”,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和公正。

)确定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各确定1名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和1名联络人,将单位名称、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等信息,于5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至下列联系人。

 

附件:1.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汇总表

      2.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清单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样表)

      4.贺兰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绩效评价所需资料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 系 人:宁夏财政预算评审中心 刘小如许艳军 联系电话:0951-5686762  传真:0951-568676电子信箱:67953025@qq.com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416号财政厅办公楼2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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