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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19-04301 文号 宁财(资)发 ﹝2019﹞ 409 号 生成日期 2019-1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资产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

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宁财(资)发 ﹝2019﹞ 409 号

自治区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实际,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规范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事业单位车改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列入《实施意见》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在银川市(含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不含贺兰县、永宁县和灵武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务出行活动。驻外地的区属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

二、本通知所指公务交通费用是指涉改人员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因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产生的费用。

三、区直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工作,要落实领导责任,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制度。

四、区直事业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答》规定,科学精细测算公务交通报销规模和报销额度,从严控制公务交通费用预算。单位公务交通年度报销总额不得超过改革前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总额,确保费用节约,管理规范。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职能、人员等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区直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报销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务出行审批制度,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的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变相报销,避免出行允许限额度报销的福利化倾向,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控制报销总额。

六、财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审核公务交通费用合规性开支,严格把关,按照报销据实原则,严控报销范围,单独列支管理,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公务交通费用,不予报销。公务出行超出规定行政区域范围的,按照自治区本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七、报销手续应当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票据凭证应是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据(包括公交车票据、出租车票据、网约车票据等)。

八、区直事业单位应根据《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本通知,制定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财务管理。

九、各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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