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市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11/2019-04281 | 文号 | 宁财(绩)发〔2019〕595号 | 生成日期 | 2019-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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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绩效管理处 |
关于印发《宁夏市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财(绩)发〔2019〕59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迫在眉睫,意义重大。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的要求,为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我区绩效管理工作,提升财政管理水平和政策落实成效,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市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市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市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区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能,建立市县(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提升财政管理水平和政策落实成效,并充分调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市县(区)财政部门。
第二条 考核职责。
(一)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考核管理机制,制定管理制度,建立考核指标,强化结果应用,对市县(区)考核工作负责;对提供考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着力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并将绩效管理工作自查自评结果及其应用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履行对各市县(区)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指导职责,对各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认定和结果应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基础工作、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信息公开、审查问题、扶贫绩效共八个方面,其中前六项是计分因素,基础分为100分。后两项为扣分因素,20分封顶(详见附件)。
第四条 考核方式及步骤。
年度终了,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满分为一百分。考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自评,第二阶段由财政厅组织考核。
(一)自查自评阶段。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实施自查自评工作。
1.自评打分。自查自评打分实行百分制。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评分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打分。自评打分必须真实、客观,有充分的业绩支撑和数据依据,分项未报送“自评说明和佐证材料”的分别不得分。自评总分为满分的视同无效。
2.自评材料。主要包括:相关考核指标详细说明;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建议等。
3.报送要求。各市县(区)财政局将考核材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评分表和总结材料需同时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佐证材料只需报送扫描文件和电子文档,相关文件必须注明文号,以备查证。对于涉密内容,可通过纸质方式报送。
考核统计表涉及的预算数据,以被考核年度12月底执行数据为准,包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数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数(无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可不填列相关数据,但必须报送空表)。
(二)自治区财政厅考核。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上报的资料逐项审核,逐项打分,如某项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则该项不得分。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调查取证等方式,查实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所有考核评分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以适当方式公开最终的考核结果。
第五条 结果应用。
(一)纳入自治区政府效能目标考核范围。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自治区机关单位和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9﹞29号)要求,对各市县(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列入自治区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考核范围。
(二)纳入自治区财政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奖励范围。市县(区)考核结果情况纳入自治区市县(区)基本财力转移支付分配办法中的预算综合奖励范围,激励和引导市县(区)财政积极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情况通报。自治区财政厅将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在全区进行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并督促各市县(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编、整改落实,加强绩效管理,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