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导航 > 财政厅文件

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受理乱收费投诉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19-03029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5-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

急件

 


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受理乱收费投诉

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政策精神,做好我区财政部门受理的乱收费投诉事项核查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财政部门受理乱收费投诉内部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受理乱收费投诉内部工作规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3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财政部门受理乱收费投诉内部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我区财政部门受理乱收费投诉事项核查处理工作,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关于印发《乱收费投诉处理工作内部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办税〔20174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内部工作规程。

一、乱收费投诉内容

本规程所指的乱收费主要是:在自治区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违法、违规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和期限、征收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的收费、基金等。

二、投诉受理分工

财政部门受理乱收费投诉事项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投诉内容、投诉对象等实际情况核查办理或转交相关部门及市、县(区)财政局具体受理。

(一)财政部转交自治区财政厅的投诉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所涉及问题的实际情况,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办理。

(二)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交办自治区财政厅的投诉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梳理、甄别后与有关部门核查办理或转交市、县(区)财政局核查办理。

(三)自治区财政厅接收的投诉驻宁中央部门、单位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转交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核查办理。

(四)自治区财政厅接收的投诉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或者市、县(区)财政局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或转相关部门核查办理。

(五)自治区财政厅接收的投诉各市、县(区)单位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转市、县(区)财政局商当地发改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办理。

(六)市、县(区)财政局接收的投诉事项,可参照上述规定开展核查工作。

三、投诉受理流程

(一)投诉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向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区)财政局进行投诉举报。

(二)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区)财政局对接收的投诉事项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投诉人、被投诉单位、投诉内容、办理单位等信息。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及财政内部有关处(科)室具体核实,及时办结完成,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投诉的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或本规程范围的事项,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四、违规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不严重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或市、县(区)财政局按照国家、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核查,并要求部门或单位进行整改。

(二)对涉案金额较大、情节恶劣或情况复杂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或市、县(区)财政局与同级发改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和后续处理处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内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结果反馈

(一)自治区财政厅在核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财政部报送转办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核查结果,并将核实结果函告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二)市、县(区)财政局在核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并向投诉人反馈核查结果。

六、机制保障

(一)建立三级财政联动处理工作模式。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互联互动,信息共享,实时跟踪问效的工作模式。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乱收费投诉内部处理规程,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并主动向社会公布乱收费投诉电话,以维护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形成内部联合协查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受理乱收费投诉重大事项,由负责财政收费业务的处(科)室牵头组织实施,国库等相关处(科)室配合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意见和报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有关规定,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核查工作。

七、自治区受理乱收费投诉电话

0951-50110865069396

 

附件:1.财政部门受理乱收费投诉事项登记表

2.财政部门受理乱收费投诉事项转办单

 

 

 

  抄送: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本级各相关部门、厅内各相关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9327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