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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11/2023-0007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部门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宁东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中央驻宁企业、区属重点企业:

为更好贯彻落实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结合我区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新修订的《办法》是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从思想认识、行动执行上全面精准把握《办法》的新要求,强化工作措施,细化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日常督促,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工作,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等纳入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督促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冶金企业等严格按照《办法》适用范围和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制度,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挤占、挪用。要严格依据《办法》提出的完善管理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并将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对于督查检查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足、支出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要依据《办法》规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政策执行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统计制度,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确保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着力增强监管实效。

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备案的通知》(宁财(企)发)〔2013〕69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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