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索引号 | 640000011/2021-00240 | 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生成日期 | 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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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财政部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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