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11/2021-00239 | 文号 | 财税〔2021〕10号 | 生成日期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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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责任部门 | 财政部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有关规定,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本通知附件),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规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按原补贴标准执行。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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