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有关部署,持续加强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开发式帮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年5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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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5月18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等6个任务方向。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下达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其中:自治区级和市级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以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规模为基准),县级合理安排本级帮扶资金。市、县两级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与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漏补缺。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其中:开发式帮扶任务方向可全部采取因素法分配,具备条件的可主要采取因素法、对县级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等5个任务方向全部采取因素法分配。对于中央和自治区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区域等可适时采取定额等方式分配。
第六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帮扶资金,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各任务方向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详见附件)。帮扶资金分配结果根据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县实际情况以及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等,进行综合平衡。
第七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帮扶资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方式、组织程序、项目评审标准、资金补助方式、效益评估及结果应用等要素,择优遴选产业项目。
第八条 帮扶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帮扶资金时,要综合考虑任务需要,向帮扶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县(市、区),推动均衡发展。县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安排帮扶资金时,要向发展相对滞后、帮扶任务重的乡镇和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倾斜。
第九条 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当期帮扶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研究确定最终分配方案。原则上中央帮扶资金在收到指标后30日内分解下达县(市、区),自治区帮扶资金在年度预算批准后及时下达县(市、区),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县级应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地常态化帮扶规划和到县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由各县(市、区)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采取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由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到申报项目上,项目实施方案经评审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履行变更手续,并向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中央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培育壮大葡萄酒、枸杞、牛奶、肉牛、滩羊、冷凉蔬菜“六特”产业和小杂粮、黄花菜、中草药、食用菌、红梅杏等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较强的乡村特色产业,主要支持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规模化种养殖基地、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副产品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补上生产、加工、流通等方面短板弱项,推动县域主导产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开发;支持产业路、调蓄水池、渠系配套、农作物晾晒厂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通过完善奖补政策,引导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等,通过参与生产提高经营性收入;鼓励运用无人机、水肥一体化等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各地可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和推广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按要求支持“三西”地区农业建设。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帮扶资金适用中央帮扶资金用途范围,还可补充用于:
支持全区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县外区内就业人员每年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支持村内户外便民桥、河堤、太阳能路灯、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等;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事项,按程序明确后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门墙亭廊栏等景观设施、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弥补企业亏损、城市相关支出等负面清单事项,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帮扶资金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和自治区级财政资金重复。帮扶资金不得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本级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市县履行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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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过渡期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中央和自治区常态化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各任务方向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和“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民委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林草局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农垦事业管理局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对应任务方向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其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开发式帮扶和“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自治区民委牵头负责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自治区林草局牵头负责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统筹协调全区帮扶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将帮扶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原则,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等环节,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开公示;乡、村两级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等)审批。自治区、市两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拟入库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投入帮扶资金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二十二条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地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订单生产、托管托养、合作经营、产销对接、就业务工、收益分红等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按照不超过2%(含)的比例从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中分别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县级可从到县的自治区帮扶资金中,再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资产管护费,主要用于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后续管护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同时,县级要制定项目资产管护费的具体使用规定,加强和规范管护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地区和单位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情况制定本级帮扶资金实施细则,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与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改委 民委 农业农村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6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财(农)发〔2022〕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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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序号 | 任务方向 | 基础性因素 (权重50%) | 政策性因素 (权重40%) | 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权重10%) |
1 | 开发式帮扶 |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 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十三五”异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百万移民致富提升),支持解决因受灾等返贫致贫突出风险问题等,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 | 根据年度常态化帮扶考核评估、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可用于对县(市、区)奖励、支持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的县级谋划项目) |
2 | 以工代赈 |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情况、“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解决因受灾等返贫致贫突出风险问题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
3 | 少数民族发展 | 包括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 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少数民族发展有关工作部署,以及民族地区常态化帮扶任务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
序号 | 任务方向 | 基础性因素 (权重50%) | 政策性因素 (权重40%) | 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权重10%) |
4 |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 包括欠发达国有农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以及年均收入等 | 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国有农场发展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农场改革等情况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
5 |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 包括欠发达国有林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以及年均收入等 | 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国有林场发展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林场改革等情况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
6 | “三西”农业建设 |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 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十三五”异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解决因受灾等返贫致贫突出风险问题等,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有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 | 根据年度常态化帮扶考核评估、资金绩效评价等相关结果确定 |
注:上述任务方向分配因素权重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部署要求和常态化帮扶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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