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财政政策措施(征求意见...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葡萄酒产业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实际组织修订《关于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并按照前期自治区相关部门,市、县(区)和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年4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电 话:0951-8553164
传 真:0951-5016865
电子邮箱:nxczfp@126.com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416号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邮 编:750001
附件:关于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财政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雪 咨询电话:0951-8553164)
附件
关于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葡萄酒产业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聚焦打造国际葡萄酒旅游目的地、全国重要的葡萄酒产业基地、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引领中国葡萄酒“当惊世界殊”目标,深化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特修订本财政政策措施。
一、支持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一)支持酿酒葡萄园稳产增效,对树龄3年以上(不含3年)的稳产酿酒葡萄园,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每年给予100元/亩补助。
(二)支持酿酒葡萄基地标准化种植,对使用优质无毒苗、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含85%)、节水设施完备的新建酿酒葡萄基地,验收合格后给予2500元/亩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低质低效酿酒葡萄园改造提升,对单个酒庄集中连片50亩以上,树体老化、树势衰弱,园貌不齐、缺株断带,品种不适、结构不优的低质低效葡萄园,经改造提升验收合格后给予1000元/亩一次性补助。对换种定植或平茬更新的葡萄园,纳入低质低效葡萄园改造提升,连续给予2年补助。
(四)支持冬季修剪后枝条“挂枝”越冬,对“挂枝”越冬面积100亩以上且验收合格后给予100元/亩补助,提高葡萄园防风固沙能力。
(五)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组织开展酿酒葡萄病虫害绿色统防统治工作,按照统一发动、统一方案、统一药剂、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的“五统一”原则,对统防统治不低于2000亩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50元/亩补助。
(六)支持酿酒葡萄新品种引进、选育、推广,对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酿酒葡萄种质资源圃,每年按照2500元/亩给予补助,进一步加强酿酒葡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七)对于批准实施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范围内的防护林建设,按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纳入“三北”工程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品牌建设与市场营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八)支持酒庄(企业)达产增效,对酒庄(企业)当年生产已贴标的成品葡萄酒,按照2000元/吨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酒庄(企业)在区内外设立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品牌运营中心,对符合规范标准的专营店铺每年给予200—400元/㎡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设立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共享仓储物流中心,对符合规范标准的,每年按200元/㎡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产区列级酒庄评定,对评定为一级列级酒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补助。
(十二)加强重大活动清单目录管理,支持举办中国(宁夏)国际葡萄酒文化旅游博览会、国际葡萄酒大会等行业重点活动;支持以“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组织开展重点参展及宣传推介活动;支持各市县(区)组织开展区内外各类展销推介活动,对参展酒庄(企业)场地费、搭建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酒庄(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三)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区域公共品牌宣传和广告投放,鼓励酒庄(企业)加强“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区域公共品牌和产品品牌联动宣传,对单个酒庄(企业)线上、线下品牌宣传费给予3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四)支持研究和传播葡萄酒文化、打造葡萄酒文化阵地、创作葡萄酒主题文化艺术作品;支持酒庄(企业)打造A级旅游酒庄,举办特色酒文旅活动,发展酒文旅综合体、新业态,提升贺兰山东麓“国际葡萄酒旅游目的地”影响力。
三、支持产业科技创新,激活产业发展新动能
(十五)支持葡萄酒产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设计、新品种的应用与示范,每年组织开展一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可推广性的“五新”项目遴选,对入选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动葡萄酒产业向智慧化种植、机械化生产、智能化酿造、数字化营销转型,促进全产业链创新升级。
(十六)支持专业装备升级改造,对纳入中央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机械设备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对未纳入中央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田间管理设备,以及加工、酿造、检测、技术改造及升级等设施设备给予购置费30%补贴,同一酒庄(企业)享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支持开展葡萄酒产业专业技能与文化教育培训、科技创新成果交流及人才合作等工作,对符合规定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给予一定项目资金支持。鼓励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围绕葡萄酒产业发展关键问题开展开放课题研究,经评审立项的,给予每项课题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十八)支持酒庄(企业)实施数智化提升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酒庄(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完善产区公共服务,提升产业发展质效
(十九)支持联农带农增收致富。支持酒庄(企业)通过与新型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合作,通过出土埋土、整形剪修、统防统治、采摘加工等全产业链关键环节务工,与农户建立紧密型联农带农机制,对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民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带动区域农民群众人均增收高于当年本区域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酒庄(企业),按实际劳务工资支出总额的10%给予后补助,单个酒庄(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支持加强产区保护,开展产品质量抽检,推进公益性检测服务等,提升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美誉度和品质。
(二十一)支持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对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及社会组织制定发布的地方标准,以及在全国性社会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按照5万元/个给予奖励;对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及社会组织制定发布的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按照10万元/个给予奖励。
(二十二)支持构建葡萄酒产品评价分级模式、标准和品质评价体系;支持编制产业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范等;支持开展项目谋划、评估论证、绩效评价、项目验收、人才培养与交流、网络安全等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
五、支持开展交流合作,提升产区国际影响力
(二十三)支持获取国际通行认证,对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BRCGS(食品安全全球标准认证)、IFS(国际卓越标准认证)、FSSC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每项认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酒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四)支持参加国际顶级赛事,支持参加中国(宁夏)国际葡萄酒大赛、品醇客世界葡萄酒大赛、布鲁塞尔国际葡萄酒大奖赛、柏林葡萄酒大奖赛,对获得葡萄酒产业大金奖或金奖(最高奖项)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个酒庄(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五)深化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履约实践,支持对标建立先进制度体系与技术标准;支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搭建全球行业对话平台;加强国际人才引进,支持国际性行业网站、学术刊物建设及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文化系统)申报与保护等工作;支持强化贺兰山东麓产区与国内外其他产区的协同联动。
六、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增强产业发展信心
(二十六)支持酿酒葡萄纳入农产品保费补贴范围,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酿酒葡萄天气指数保险、保险+期货等产品试点。
(二十七)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按照“先贷后补”原则,对产区内酒庄(企业)从事基地开发建设、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营销、酒旅融合发展等方面发生的相关贷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单个酒庄(企业)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八)支持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适时通过注入资本金等方式培育打造综试区开发建设主体、产区公共服务主体,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葡萄酒文旅融合发展等公共服务。支持通过购买信息化服务等方式,开展综试区要素市场化配置工作。
(二十九)鼓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市、县(区)聚焦葡萄酒产业,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现代农业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产业强镇等项目资金,支持产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相关部门在项目安排时优先予以支持,发挥资金聚合效益。
(三十)建立正向引导机制,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正向引导奖补资金,根据葡萄酒产业年度效能考核结果,结合产区酒庄(企业)规模,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市、县(区)加快推进葡萄酒产业发展,引导市、县(区)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品牌建设、推广营销等工作,调动市县产业发展的积极性。
七、完善组织保障措施,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三十一)健全项目实施管理体系。葡萄酒管委会负责制定完善项目具体方案或实施细则,指导各市、县(区)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审核验收、资金申报等工作,项目复验通过后,自治区财政按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各市、县(区)要压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管理、审核验收、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十二)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部门加强事前绩效评估、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应用。财政部门、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预算分配重要依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项目执行迟缓、资金支出不及时、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年度任务的市、县(区)及相关单位,扣减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三十三)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等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违规举债发展产业,如发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市、县(区)及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审验,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查实后三年内不得享受本财政支持政策;凡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9号)和《关于修订〈关于推进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15号)予以废止。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