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收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新形势、新变化,结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工作要求,《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财(农)发〔2024〕245号)自2025年12月11日起停止执行。现就做好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收尾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在2025年12月11日以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中央、自治区不再予以贴息奖补。
二、对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11日(含)间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中央、自治区财政将继续按照宁财(农)发〔2024〕245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贴息奖补。
三、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6年3月2日前将贴息清算有关情况报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具体包括:一是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11日(含)间贴息工作开展情况;二是2026年、2027年、2028年分年度拟申报中央、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情况。
四、有关县区自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时,不得因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杜绝将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等新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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