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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 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来源: 农业农村处 作者: 张雪 日期: 2025-11-13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葡萄酒产业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聚焦打造“世界葡萄酒之都”、引领中国葡萄酒“当惊世界殊”目标,深化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产业发展实际,修订《关于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11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电 话:0951-8553164

传 真:0951-5016865

电子邮箱:nxczfp@126.com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416号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邮 编:750001

附件:关于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

关于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葡萄酒产业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聚焦打造“世界葡萄酒之都”、引领中国葡萄酒“当惊世界殊”目标,深化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特修订本财政政策措施。

一、支持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一)支持酿酒葡萄基地标准化种植,对使用优质无毒苗、成活率达到85%以上、节水设施完备的新建酿酒葡萄基地,按照2500/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优质标准葡萄园建设,对建成优质标准葡萄园200亩以上的,按照1000/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低质低效酿酒葡萄园改造提升,按照2000/亩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苗木品种优化、盐碱地等土壤改良、有机肥综合利用等。

(四)支持冬季修剪后枝条挂枝越冬,按照100/亩给予补助,提高葡萄园防风固沙能力。

(五)支持开展葡萄园病虫害绿色防控,以县(市、区)为主体培育统防统治示范区,对于2000亩以上(含2000亩)的示范区每个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六)支持葡萄新品种引进、选育、推广;加强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种质资源保护,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酿酒葡萄种质资源圃按照每亩2500元的标准,每年给予补助。

二、支持品牌建设与市场营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七)支持酒庄(企业)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对贺兰山东麓产区葡萄酒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酒庄(企业),按照销售额的5%给予奖补,单个酒庄(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积极培育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大单品,对每个大单品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酒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单个酒庄(企业)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酒庄(企业)在区内外设立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品鉴销售中心,对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200/㎡的补助,单个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十)支持酒庄(企业)在区内外设立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共享仓储物流中心,对连续正常运营5年以上且为产区10家以上(含10家)酒庄提供销售、仓储和物流服务的,每年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的酒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补助。

(十二)支持产区列级酒庄评定,对评定为一级列级酒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补助。

(十三)支持举办中国(宁夏)国际葡萄酒文化旅游博览会、国际葡萄酒大会及贺兰山东麓春耕展藤等活动;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重要展会活动,对参展酒庄(企业)的场地费、搭建费给予50%的补助。参加境外各类展会推介等活动的,按照外经贸发展相关政策执行。

(十四)支持各市、县(区)组织酒庄(企业)参加区外其他展销推介活动,鼓励企业自主联合参展,对参展酒庄(企业)场地费、搭建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酒庄(企业)单场不超过10万元,单个酒庄(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五)支持“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区域公共品牌宣传和广告投放,鼓励酒庄(企业)加强“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区域公共品牌和产品品牌联动宣传,对单个酒庄(企业)广告费给予3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支持研究和传播葡萄酒文化、打造葡萄酒文化阵地、创作葡萄酒主题文化艺术作品;支持酒庄(企业)打造旅游酒庄,举办特色酒文旅活动,发展酒文旅综合体、新业态,提升贺兰山东麓“全球葡萄酒旅游目的地”影响力。

三、支持产业科技创新,激活产业发展新动能

(十七)支持实施葡萄酒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设计、新品种应用场景建设,每年评选一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推广性的“五新”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推动葡萄酒产业智慧化种植、机械化生产、智能化酿造、数字化营销,带动产业整体创新升级。

(十八)支持专业装备升级改造,对纳入中央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机械设备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对未纳入中央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生产、酿造、检测等设备给予购置费30%的补贴,同一酒庄(企业)享受购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支持开展葡萄酒教育培训,支持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专家学者开展葡萄酒产业开放课题研究,每项课题补助不超过10万元;积极开展通识普及、职业认证、技能提升、讲师认证等,给予一定项目补助资金支持。

(二十三)引导酒庄(企业)开展数字化建设,支持开展数字化酒庄认定,对通过认定的酒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补。

四、支持完善产区公共服务,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支持推广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企业有力有效带动农民群众增收。激励新型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或企业在整形剪修、统防统治、专业采摘及加工端等全产业链关键环节建立紧密型联农带农机制,对与农民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每年用工5000人次以上、带动区域农民群众人均增收高于当年本区域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30%的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或企业,按实际劳务工资支出总额的10%给予后补助,单个组织或酒庄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一)支持加强产区保护,开展产品质量抽检,推进公益性检测服务等,提升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美誉度和品质。

(二十二)支持葡萄酒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对新制定并认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每个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标准的再奖励20万元,对修订的地方标准每个奖励5万元。

五、支持开展交流合作,提升产区国际影响力

(二十四)支持获取国际通行认证,对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标一体”认证,BRC全球标准(食品安全/包装等领域)认证,获得欧盟(EU)等国际或区域官方认证的酒庄(企业),每项认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对参加中国(宁夏)国际葡萄酒大赛、品醇客世界葡萄酒大赛、布鲁塞尔国际葡萄酒大奖赛、柏林葡萄酒大奖赛,并获得葡萄酒产品大金奖的产区酒庄基地一体化经营的酒庄(企业),每个大金奖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个酒庄(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十六)深化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履约实践,支持对标建立先进制度体系与技术标准;支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技术研讨会等国际活动,搭建全球行业对话平台;加强国际人才引进,支持国际性行业网站、学术刊物建设及葡萄酒文化遗产申报与保护等工作;支持强化贺兰山东麓产区与国内外其他产区的协同联动。

六、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增强产业发展信心

(二十七)支持酿酒葡萄纳入农产品保险补贴范围,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酿酒葡萄天气指数、保险+期货、葡萄酒价格保险等试点。

(二十八)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按照“先贷后补”原则,对产区内酒庄(企业)从事基地开发建设、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营销等方面发生的相关贷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单个酒庄(企业)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九)支持宁夏国家葡萄及葡萄酒产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通过注入资本金等方式培育打造综试区开发建设主体、葡萄酒产业集群培育平台、产学研融合创新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开展综试区要素配置及服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维护、葡萄酒文旅融合发展。

(三十)鼓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市、县(区)聚焦葡萄酒产业,积极申报争取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切实提升园区基础设施水平;积极争取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产业强镇等项目资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相关部门在项目安排时优先予以支持,发挥资金聚合效益。

(三十一)建立正向引导机制,自治区财政按照不低于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的30%,安排正向引导奖补资金,根据年度效能考核结果、自治区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产业发展规模等因素,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市、县(区)加快推进葡萄酒产业发展,引导市、县(区)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品牌建设、推广营销等工作,调动市县产业发展的积极性。

七、完善组织保障措施,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三十二)健全项目实施管理体系。葡萄酒管委会要制定完善项目具体方案或实施细则,指导各市、县(区)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审核验收、资金申报等工作,项目复验通过后,自治区财政按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十三)提高产业发展综合管理及服务能力。支持构建葡萄酒产品评价分级模式、标准和品质评价体系;支持编制产业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范等;支持开展项目谋划、评估论证、绩效评价、项目验收、人才培养与交流、招商引资、网络安全等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

(三十四)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部门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不得随意变更资金使用方向、补助标准和绩效目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项目执行迟缓、资金支出不及时、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年度任务的市、县(区)及相关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扣减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三十五)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等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违规举债发展产业,如发现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查实后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支持政策。凡自治区有关部门已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原自治区财政有关葡萄酒产业的支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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