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用水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充分释放农业节水潜力,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四水四定”示范区建设,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用水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11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2.传 真:0951—5016865;
3.信 件: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16号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并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用水奖补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750001。
联系人及电话:汤凌涛 0951—5069418 15909636188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用水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6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用水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四水四定”重点任务(2024-2027)》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各县(市、区)健全完善并有效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充分释放农业节水潜力,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四水四定”示范区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各县(市、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总体上不增加农民种粮负担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并多渠道筹集资金予以有效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主要指对骨干工程以下(含机井)用水主体或管水组织定额内农业用水水费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管理规范、组织有序、服务到位,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管水组织,主要指承担农业用水管理和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农民用水合作社、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等基层用水管理组织和特许经营主体、灌区管理单位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自治区最新发布实施的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标准。
第七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具体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八条 精准补贴对象为定额内用水的用水主体或管水组织。农业水价达到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的,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进行补贴,重点补贴种粮农民水费;农业水价未达到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的,对管水组织进行补贴,主要用于量测水设施改造、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等。对于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一)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的;
(二)农业灌溉用水超出年度下达用水计划的;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的;
(四)未足额缴纳年度农业用水水费的;
(五)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九条 精准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依据当地水价调整幅度、运行维护成本、农民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等综合确定。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条 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措施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主要包括农民用水户和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农业灌溉用水超出定额的;
(二)未足额缴纳年度农业用水水费的;
(三)未发生实际灌溉的;
(四)因未按灌水周期及时灌溉、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下降的;
(五)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节水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措施节约的水量、定额内的节水量、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章 奖补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筹集的主体,应通过水资源税、农业水费、水利发展资金、水权交易收益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落地。鼓励各地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实施奖补。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统筹水资源税奖补资金、中央水利发展资金、自治区有关水利项目资金等对县(市、区)给予支持。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除统筹安排用好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外,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安排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将把县(市、区)落实奖补资金来源作为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的将减少有关水利项目资金的安排额度。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津补贴,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城市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群众监督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财政与水利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申请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台账,积极配合财政、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会同水利部门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加强绩效评价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本地区农业用水奖补细则,明确补贴和奖励标准,细化实施程序,实化奖补对象,有序推进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x月xx日。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