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聘请辅助检查人员协助开展检查的公告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我厅拟聘专业人员辅助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和数量
(一)资格条件
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下列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历之一:
(1)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1年以上。
(2)具有会计、经济等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统称 “中级职称人员”)且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代理记账机构连续工作2年以上。
2.已与所在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所在机构已依法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所在专业机构同意派遣其为自治区财政厅实施财会监督活动提供辅助服务,承诺在其辅助服务期间不为其另行安排工作任务并为其购买了保险期限包含辅助服务期间的综合意外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交通工具意外保险等)。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从业记录,最近3年内未被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5.与辅助服务项目被检查单位无利害关系(具体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示2025年度预算单位会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名单的通告》)。
6.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辅助服务工作。
7.具有财会监督辅助检查工作经验。
(二)数量
16人。其中:注册会计师4人、中级职称人员12人。
二、辅助服务时间
计划于2025年10月20日开始,预计持续40个工作日。
三、辅助服务项目
2025年度预算单位会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四、辅助服务费用测算标准
(一)付费标准
1.劳务费
按照注册会计师税前每人每日1200元、中级职称人员税前每人每日1000元的标准执行,参加培训和在途期间不计算考勤。
2.城市间交通费和异地住宿费
辅助人员根据安排到银川市三区以外的单位辅助开展检查的,根据考勤凭票据实结算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注册会计师每人每日33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日165元标准凭票据实结算异地住宿费。
(二)重要提示
以上标准是自治区财政厅与拟聘人员所在的机构结算劳务费用的标准,实际结算标准取决于拟聘人员能否胜任具体检查工作、在具体检查工作中能否遵守相关要求以及拟聘人员工作质量。辅助人员劳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支付给拟聘人员所在的机构,不单独向辅助人员个人支付劳务费用。拟聘人员实际所得报酬由其所在的机构确定。
五、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自2025年9月30日(星期二)起至10月11日(星期六)止。
(二)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须仔细阅读填写《财会监督辅助检查人员报名表》(见附件),双面打印,经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将《财会监督辅助检查人员报名表》扫描成1个PDF格式文件,在报名时间内将PDF文件和可编辑word版打包(打包文件命名“财会监督辅助检查-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 系 人:牛鹏飞 0951-5069412
周思喆 0951-8553159
报名指定邮箱:nxcztjdpjj@126.com
附件:财会监督辅助检查人员报名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