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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公告

来源: 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作者: 袁晨琛 日期: 2025-08-06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提高退付效率,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2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非税收入退付流程及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误缴、多缴、重复缴纳以及政策性退付等原因需要办理退付的非税收入款项。

二、申请退付所需材料

(一)未开票的资金(未明款项)退付

  1. 缴款人向宁夏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提供书面的退款申请(包括:退付原因、退付金额、收款人收款账户信息、缴款人缴款账户信息等。格式内容详见附件:退款申请模板)。

  2. 缴款人向宁夏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提供缴款凭证或转账记录。

  3.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由本人签字加按手印确认。

  4. 以上资料请邮寄至宁夏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地址附后),并注明缴款人的联系电话。

(二)已缴入国库的资金退付

  1. 执收单位需填写在宁夏财政厅国库处申领的《退库申请书》。

  2. 经执收单位签章的退付书面情况说明(包括:退付原因、依据文件、退付金额、收款人收款账户信息,确认该笔款项未申请线上退付等)。

  3.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政策性退付的需提供相关政策文件。

  5. 其他情况需要的材料(如:法院诉讼费退付需提供案件相关备案资料、并说明是否进行过线上退付)。

三、退付流程

(一)未开票的资金(未明款项)退付

缴款人将完整的退付资料提供至宁夏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由宁夏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审核后进行退付。

(二)已缴入国库的资金退付

1.执收单位收到缴费人申请后,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受理资料。

2.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在《退库申请书》上加盖公章或按手印,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并将完整的退付资料送至宁夏财政厅审核。

3.执收单位将由宁夏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国库处审核完毕后的退付材料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进行审核退付。

四、办理时限

财政部门在收到缴款人的退付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的5-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退付条件的,按原缴费渠道办理退付。

联系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416号

收件人电话:(0951)5069448

附件:退款申请模板

宁夏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2025年8月6日


未开票的资金(未明款项)

退付所需资料

1.退款申请

2.缴费凭证(或转账记录)

退款申请模板

宁夏财政厅:

本人姓名/单位名称XXX于X年X月X日,通过(申请人缴费账户)给财政厅(账户)转入(金额),因(原因)转错,现申请原路退回。

本人/单位账户名称:XXX

账号:XXXXXXXXX

开户行名称:XX银行某支行(写到末级支行)

收款账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号:XXXXXXXXXXX

开户行:XX银行某支行(写到末级支行)

签字/单位名称

                                  (手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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