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厅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5〕380号)要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予以公示。
自治区财政厅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备注 |
1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按照采购文件约定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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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按照采购文件约定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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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