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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2026年度自治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指定银行的通知

来源: 行政政法处 作者: 冯榆霞 日期: 2025-04-09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241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外发〔2013116号)要求,经各银行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确定中国银行宁夏区分行为办理自治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业务指定银行服务期为202543日至202643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应依据现行相关规定,持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先行审核表》到指定银行的相关网点(换汇网点见附件1办理购汇手续。

二、办理除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之外的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需持标有明确数额的购汇申请文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书》(样表见附件2)等必备资料到自治区财政厅各归口业务处办理用汇申请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到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三、执行完用汇任务1个月之内,需持执行任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原始票据到银行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指定银行对所有原始票据审核后出具《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核销单》;用汇单位以《外汇核销单》(附原始票据)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四、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指定银行出具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核销单》(附原始票据)及国际旅费税务发票,对其出国(境)费用予以报销,同期产生的国内差旅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报销。未经指定银行核销的国(境)外费用,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

五、用汇单位请到中国银行宁夏区分行业务网点办理相关业务,但需提前到办理网点预留相关印鉴,做好备案工作,以便指定银行购汇时核对。具体经办人员办理购汇业务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财政部和自治区有关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服务期内,各单位遇有任何相关问题,均可随时向指定银行或自治区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咨询(自治区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咨询电话:0951-8553152)。

附件1.2025—2026自治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指定银行换汇网点信息表

2.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书(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4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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