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度全区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编制2024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24〕28号)等有关规定,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编制2024年度全区财政决算(草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4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加力、提质增效,组合超长期特别国债、税费优惠、财政补助等多种政策工具,加大财政政策力度,加强重点领域保障,积极防范化解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回稳向好。特别是近期随着各项存量政策加快落实以及一揽子增量政策加力推出,经济运行回升势头增强,市场信心得到提振。
临近年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力落实好各项政策举措,进一步强化政策合力,有效发挥政策效能,不断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同时抓好年末收支预算执行,促进财政平稳运行和预算收支平衡。一是加强财政收入运行分析研判,强化与税务部门的工作协同,综合施策、多措并举,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确保实现全年预算收支平衡。严禁通过非税收入虚收空转、增加企业居民负担等方式弥补税收收入缺口等违规行为。二是统筹盘活各种财政资源,保证必要的财政支出,强化对基本民生和重点领域的资金保障。管好、用好增发国债、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等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三是始终将“三保”摆在财政工作最优先位置,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运行监测预警,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切实兜牢“三保”底线。
二、扎实开展2024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高质量完成2024年度财政决算各项工作。
(一)全面反映预算收支。落实健全预算制度相关要求,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持续推进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在决算中完整反映政府预算收支情况。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决算,不列赤字。
(二)持续提高决算质量。认真落实《财政总会计制度》(财库〔2022〕4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24〕)2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规范重点核算事项,夯实决算工作基础。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加大决算审核力度,强化合法合规审核,保障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决算分析利用。加强信息挖掘,用好用活决算数据资源,发挥数据价值,实现数据增值。强化信息反馈,通过决算编审和分析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改进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财务管理,不断提升预决算管理水平。开展专题研究,加强对经济财政运行、重大财政政策和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情况跟踪调研,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新举措,更好发挥决算服务决策的支撑作用。
(四)完善决算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优化公开形式,切实做到公开内容找得到、看得懂、能监督。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安全保密管理。落实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加强决算公开舆情研判和新闻宣传,积极回应公众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重点编报事项
(一)关于财政收支等有关事项的编报。按照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科目修订情况,认真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拨付使用和核算反映工作。规范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相关科目,完整准确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强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报告反映功能,准确反映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全面、详细反映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情况。进一步完善资产负债、机构人员等内容,做到与政府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报告的衔接。
(二)关于2024年度自治区财政与市、县(区)财政结算。2024年度自治区财政与市、县(区)财政结算事项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单独结算事项,自治区财政厅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市、县(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提前与人民银行和上级财政部门核对数据,以便及时办理财政结算事项。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市、县(区)应于2025年1月24日前,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明细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明细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明细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于2025年2月14日前,将全套2024年度财政总决算,经本级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结算事项后,线下相关数据变动的市、县(区),于两个月内将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202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区)于2025年2月10日前,完成本市、县(区)部门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2月14日前将加盖财政部门单位公章的本地区202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